民政部近日出臺《關于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的意見》(下稱《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描繪了農民工參與社區生活的“路線圖”。 《意見》提出,農民工在本社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滿一年以上,即可提出申請,經社區選舉委員會同意后,參加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意見》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經過民主程序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小組長等職務。凡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都應聽取農民工或農民工代表的意見。在筆者看來,這一文件具有突破性的意義。 首先,讓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在我國的沿海地區,尤其是大城市郊區和經濟發達的縣級市,已經出現“人口倒掛”的局面,即外來人口在人數上已經超過本地居民。然而,地方政府提供給該地區的公共服務,卻是以戶籍人口為依據的,譬如,警力的配備,公務員的數量,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公共財政的投入,都是與戶籍人口掛鉤的。進入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村移民,并不能與城鎮居民平等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公共福利,在城市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011年下半年,筆者對某地1187名農民工的問卷調查發現,絕大多數人在當地務工期間,沒有參加過任何形式和層次的選舉。95%的受訪者未參加過居住地居委會選舉,98%的受訪者未參加過人大代表選舉,86%的受訪者未參加過單位內部選舉,85%的人未在家鄉參加過村委會選舉。 農民工被排除在政治參與和公共服務體系之外,既缺乏權利資格,也沒有福利保障。不僅如此,他們往往還被當成是潛在的犯罪者或社會不穩定因素。一些地方政府將農民工排除在“我們的”城市之外,從管理者的角度、特別是從一種對城市穩定性的憂慮和對本地生活標準的維護立場出發,而對農民工本身的福利或需求則沒有考慮。近年來,農民工開始主動地提出權利訴求,群體性事件層出不窮。2008年我國相關部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達到693465件,涉及勞動者人數為1214328人,案件數量和人數分別為1996年的14.4倍和6.4倍。 其次,社區應當成為農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平臺。 問卷調查還發現,只有24.4%的農民工居住在單位宿舍,3.7%住工地工棚,有62.2%的農民工選擇與他人合租房屋或是獨立租房(有43.2%住在獨立租賃的住房,19%與人合租住房)。農民工的居住空間將逐步由集體宿舍和生產經營場所轉向社區,這一方面意味著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改善,另外一方面也對城市的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提出了挑戰。 我們的研究還發現:對于農民工的社會融入而言,社會聯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影響是經濟地位因素的兩倍。由此,為了有效提高農民工的生活滿意度和社會融入程度,首先應該強化他們與所在城市的社會紐帶。具體而言,城市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打破農民工在城市的社會孤立狀態,使他們與本地人建立更加廣泛、密切的社會聯系,使他們的社會關系網絡不再局限于同鄉網絡,而是擴展為跨越地域的行業網絡、鄰里網絡和興趣網絡。以社區為基礎,為農民工提供開放性的社交平臺,譬如社區活動中心、社區圖書館、社區學校等活動場所,不僅可以提高和豐富他們的業余生活,而且有利于他們建立和擴展自身的社會關系網絡,還可以提升城市社會對于農民工的接受程度。 最后,賦權是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的根本途徑。 民政部的《意見》本質上是一種賦權。對于農民工而言,最稀缺的資源是權利;要真正改善他們的境遇,維護他們的利益,最有效的途徑是賦權,因為他們不是弱者,而只是處于不利位置的弱勢者。 以往地方政府對于農民工的賦權以社會權利為主(譬如社會保險、外來工公寓、勞動就業培訓、子女就學),而社會權利是一種消極權利,只能享用,不能用于爭取新的權益;近年來,農民工已經不滿足于獲取消極權利,他們已經逐漸形成了對于積極權利的訴求(譬如集體談判權等等)。 《意見》讓農民工參與城市社區選舉與治理過程,可謂是一種積極的、富有建設性的轉變,它標志著農民工不再是消極無為的被治理者,而是城市社會的政治主體和權利主體。農民工參與社區政治,不僅可以培育他們對于社區的歸屬感,對于城市的認同感,而且是基層民主建設的一大進步,有助于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實現社會正義與包容性發展。 不過,對農民工的賦權還有待進一步深化。除了政治參與的權利,農民工還應該擁有表達自己訴求的能力。近年來,各級工會加強了對農民工的吸納,工會組織的覆蓋率和農民工的入會率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從我們在長三角地區的調查來看,農民工對工會的認知度和認同度還是比較低的,當勞動權益受到損害時,多數人還是傾向于向同鄉網絡或親戚朋友求助,或到各級政府上訪,鮮有人提及工會組織。工會組織必須真正服務于農民工,有效代表農民工的利益,才能贏得農民工的信賴和支持。國家也要通過立法、行政監管等手段來平衡和調節勞資關系,從制度層面保障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和生產過程中具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只有這樣,農民工才能真正成為有尊嚴、有權利、有體面收入的“公民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