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發布了首批共4個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介紹,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導作用,可作為審判依據。也就是說,這批指導性案例具有可參照性,可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 首批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意味著法學界呼吁多年、最高法主導并力推的“案例指導制度”進入實踐階段。 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法律統一適用應是司法審判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司法實踐中,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律適用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等現象,卻客觀存在,以至嚴重損害了司法活動的公信力。無疑,推行案例指導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塊絆腳石,而案例指導制度的首要意義,即在于統一審判標準,合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遏制潛在的徇私枉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個案的公正。 《新京報》就曾報道,北京高爾夫用品商人馮書凱買通某球場保安,撈走客人打進球場湖里的球1620粒,價值10054.8元,被北京一中院終審判處盜竊罪,獲刑3年、罰金3000元;而貴州村民滕彩榮到高爾夫球場內撿遺棄球,“涉案金額”達到15513元,卻被判無罪。 對于兩人的撿球算不算盜竊,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加以甄別。但普通公眾有可能會認為貴州和北京的判罰存在矛盾,無疑有損司法權威。如果有了指導性案例,厘清其中的微妙差別,向公眾澄清不同判決的原因,是能夠消除質疑的。 案例指導制度的重要意義還在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對法院而言,對類似案件不必耗費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完全可以按照簡易程序,按照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原則。 其積極意義還體現在積累和傳承司法經驗和司法知識上。誠然,法官只有“書寫判決書的筆”,并不能創造法律,僅僅是通過審判活動來解釋、發現和發展法律,但審判活動也具有創造性,主要就是通過具體的判例體現出來,應當視作寶貴的司法資源,而不應被忽略。 需要清楚的是,我國的案例指導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而是以司法指導為特色、以維護司法統一為主旨;我國的審判制度,仍是以制定法為主、案例指導為輔。 在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最高法如能進一步加強分類案例指導工作,即有針對性地開展諸如涉家暴案例指導、涉毒案例指導、涉黑案例指導、未成年犯罪案例指導、新型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等,則對提高案例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大有裨益。 同案是否同判、法律適用是否統一,法官是否胡亂裁量等問題,不能一再成為公眾詬病的對象,期待案例指導制度帶來有效的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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