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730多種商品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成品油關稅下調亦包含在內。 樂觀人士認為,隨著成品油進口關稅下調,成品油進口總量將有望進一步提高,這將有效彌補成品油的供應缺口,有助于緩解供油緊張。 但是,這是一種奢望。回顧2011年7月1日成品油進口關稅的大幅下調,非但沒有緩解供油緊張,而且在隨后的10月份即出現了大范圍的油荒。 實際上,近年來,我國成品油進口關稅歷次下調,均未能有效緩解油荒,相反“油荒”爆發的頻率卻呈加劇態勢。這種與市場規律相違背現象的出現,恰恰根源于“兩桶油”的過于壟斷——不僅存在于成品油的進口環節,還存在于勘探開發、煉制加工以及終端銷售環節。 對“兩桶油”的壟斷,我們不宜一概否定。因為,對于能源的國家戰略意義以及進口話語權的集中而言,在進口環節和勘探開發環節賦予“兩桶油”壟斷地位,應該說是相對合理、且是絕對必要的。 但是,這并非說明“兩桶油”在煉制和銷售環節的過度壟斷,亦同樣合理。“兩桶油”在煉制和銷售環節的過度壟斷,不僅會造成經營效率的降低,進而推高整體經濟運行和民眾生活的成本。更會因其內控管理的相對滯后,頻頻引發“兩桶油”奢侈浪費、乃至貪腐的丑聞。 如果說,在2002年前,因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硬性規定,國內成品油零售市場對外資開放在即,“兩桶油”利用成品油批發供應的壟斷權力,爭奪油品煉制以及終端銷售市場,相對打壓地方煉廠和民營加油站,以期在外資進入前形成相對規模優勢,尚存事實層面的合理性。那么,在當下外資僅占我國成品油終端銷售不到1%的規模時,“兩桶油”還在利用其批發供應的壟斷優勢,強化其在煉制和銷售環節的壟斷地位,則除變相滿足其謀利沖動外,似乎別無益處。 以“兩桶油”今年的煉油業務為例,僅今年前三季度虧損即已高達645億元,全年虧損總額將近千億元。但數據上顯示,與之相比,各地方煉廠卻能在夾縫中悶聲發大財。 作為具有壟斷油源和規模生產之利的“兩桶油”,在煉油業務上的效益卻遠不及地方煉廠,這令人感到無比詫異。就壟斷油源而言,地方煉廠所需大部分原油,必須向“兩桶油”申請獲得;就規模生產而言,“兩桶油”的煉油規模,亦高出地方煉廠總和的4倍。 當然,“兩桶油”在煉油業務上的巨額虧損,亦可能是為了套取巨額財政補貼。但無論是何種情況,均說明當下有必要對上下游通吃的“兩桶油”進行“業務瘦身”。關鍵并非修正“成品油定價機制”,而是要明確《反壟斷法》涉及保護“兩桶油”的解釋范圍。對照我國2007年8月頒布的《反壟斷法》第七條,其對保護國有經濟的解釋過于寬泛——就“兩桶油”而言,是僅保護其勘探和進口環節的壟斷地位,還是將煉制加工和終端銷售環節亦包含在內? 事實上,大而全的油企巨頭進行“業務瘦身”,已成為符合全球市場規律的潮流。今年7月,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宣布,將原公司拆分為經營勘探生產和煉制銷售的兩家獨立上市公司,此消息一經傳出,其總市值即上升了30%,增加了85億美元。與此同時,BP公司在已出售相當部分煉制業務后,更打算于近期徹底拆分煉制與銷售業務。而另一油企巨頭殼牌,早已在過去10多年間,陸續消減了40%左右的煉制業務。 與并不觸及所在國的壟斷紅線、卻進行“業務瘦身”的國際油企相比,“兩桶油”更有“業務瘦身”的必要,這不僅因其在我國石油業的壟斷比重過大,更因為大而全的業務模式已日益成為其經營短板。 與此對應,《反壟斷法》涉及“兩桶油”的國有經濟保護條款,亦應明確僅針對“兩桶油”在勘探和進口環節的壟斷保護,煉制和銷售環節則應盡快剔除,從而通過法律層面倒逼“兩桶油”“業務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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