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昨日《新京報》報道,12月5日,人社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9部門在京召開視頻會議,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節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確保工資基本無拖欠。對于勞動報酬爭議事件,人社部還要求各地限時處理集體勞動報酬爭議和小額爭議。10人以上集體勞動報酬爭議,當天立案并在7日內結案。此外,各部委還將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等勞動用工領域犯罪行為。 就在9部委部署應對年關欠薪的同時,《第一財經日報》披露了一份最新完成的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建筑業工資拖欠現象仍大范圍存在,受調查群體中每月結清工資的建筑工人占比只有28.1%,22.5%的工人在工程結束時結清工資,40.2%的工人要到年底才能結清工資。從工資拖欠情況來看,41.2%的建筑工人有過工資被拖欠的經歷。 欠薪情況看來仍然嚴重,這與“惡意欠薪”入罪的立法預期存在不少落差。從今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到現在已近10個月。從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起算,也已逾半年。然而直到最近,廣東省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才在惠州審結完畢,被告人楊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媒體的解釋是,由于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各地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懲治欠薪行為的案例還不多見。 由于刑法涉及當事人的生殺予奪,謹慎適用是司法的應有之義。但以司法解釋缺失為由,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這就不是謹慎,而是不作為了。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本被認為是懲治欠薪惡行的“尚方寶劍”,公安部門、司法機關理應持劍安撫良善,懲治丑惡。司法解釋并非執行刑法的必備要件,刑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已有較明確的規定。即便在欠薪數額上還沒有具體標準,也應該根據司法實踐,加以科學考量,由最高法院適時推出。 事實上,司法實踐是司法解釋的另一個源泉。司法解釋不能“等、靠、要”,而要在實踐中積累、沉淀。常態化司法才合乎法治,運動化司法則更接近人治。 “惡意欠薪”入罪以來,之所以還有諸多企業敢于公然拖欠農民工工資,顯然和違法成本低不無關系。如果各地的惡意欠薪行為都能被依法追究,那這種“年關欠薪”的事件必將大為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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