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在香港上市的內地股票“中國煤層氣集團(中煤層氣)”早盤低開低走,半日暴跌逾40%,午后該股繼續下挫,一度放量跌逾85%,股價觸及0.07港元低位,截至收盤跌82.59%,成交額2.07億港元,市值全天蒸發33億港元。 像這種雪崩似的下跌,一般是發行股票的公司發生了突發性的、致命性的基本面的重大利空才會出現的。這樣的事件在香港股票市場上也不乏其例。2004年,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內地企業股票遠東生物制藥在2004年6月17日,曾經在約70分鐘內暴跌94.7%,并且在收市前4分鐘被港交所以聯系不上公司授權代表的名義而停牌。事后披露的原因是,當時遠東生物制藥的主席失蹤了,其存在私自印制增值稅發票、逃稅及偽造公章等多項行為。 但是,中煤層氣董事會在22日股票大跌時的回應卻是其不知道股票突然暴跌的原因。在第二天以后,中煤層氣董事會才披露股票大跌的原因:其最大股東全資擁有的兩家子公司所持的中煤層氣股份,在22日當天下午被證券公司強行出售。 所以說,這種導致其股票發生雪崩似暴跌的原因,不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發生重大突變造成的,而是其信息披露工作出現了紕漏。 從這個例子來看,有關方面有以下過錯: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超過50%的股東,將其股票因個人融資的原因抵押出去,足以對上市公司股價產生重大影響,該當披露卻沒有披露;收質的證券公司在出售股票的行為,對于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來說,可以視同其為大股東拋售股票的行為,當其拋售股票的份額達到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或者是足以影響股價時,則該證券公司必須披露拋售股票的原因和數量。 顯然在該股票被拋售之前和被拋售之時,上述兩個應該披露的信息沒有披露,因此有關當事方需要為股票的暴跌負起責任。當然,如果是監管方制度不善而造成這種披露疏忽的,那么上述二類責任人的責任可以減輕或者豁免,而監管方則當負起補償股民的責任來。 從這個個案,看出即使在香港聯交所,其股票的信息披露問題也未做到盡善盡美。這對內地股市是個提示,即有必要在以后的制度建設中,特別強化大股東對于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責任,因為大股東個人的財務狀況尤其是對于所持有股份的任何處理,都可能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事無巨細地進行及時披露。對于未盡披露責任的,有必要給予足夠的懲戒,而對于造成上市公司發生風險和造成其他股東損失的,應當有公正的賠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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