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以專節的方式對聽證程序的許多具體細節進行了規范。很大程度上,正是細節決定了聽證成敗。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針對《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征求社會意見。規定劃分了商務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的具體情形,其中,對于擬處公民5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公民可要求聽證,聽證應公開舉行并允許旁聽。 以開門立法的方式,為部門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設定嚴密的程序規范,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稀缺的背景下,顯得意義重大。因為在行政法治化的語境中,程序法的制定往往意味著行政權力的“作繭自縛”,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主旨就是規范和約束行政權的運行。可以說,程序越細密,權力越受限;程序越抽象,則權力的自由度越大。 實現對行政權力的程序性規制,以公民參與為核心的公開機制建設尤為重要。作為一種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任何權力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決定時,都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這不僅是保障當事人申辯權利的需要,也是確保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的需要,更是行政執法尊重公民尊嚴的需要。 現實中,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建設遠落后于時代。雖然《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都有聽證的規定,但由于缺乏細致的程序性安排和可操作性規范,使得實踐中催生出的聽證程序在某種意義上成了“花瓶”,一些事關公眾利益的價格聽證“逢聽必漲”,而一些行政處罰聽證則鮮有啟動。 造成聽證被虛置化的原因,首先是立法過于抽象和宏觀,在客觀上給行政權力者提供了諸多規避空間。例如價格聽證,立法沒有明晰參與者的確定規則,很容易讓聽證成為任由權力者打扮的“小姑娘”;同樣,在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中,一個簡單的“收費”環節就能讓實踐中想申請聽證的當事人“望而卻步”。 再來看《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其亮點是并沒有簡單復述上位法對聽證程序的原則性表述,而是以專節的方式對聽證程序的許多具體細節進行了規范,例如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規定聽證會的具體操作程序、聽證員的回避、延期聽證的諸種情形以及聽證筆錄的制作等,雖然只有6條,但這一部門規章所體現出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旨——細密二字,無疑值得肯定,很大程度上,正是細節決定了聽證成敗。 生活中,法治構建所缺乏的往往不是宏大的權利宣誓,也非反復重申的公權力原則性戒條,而是直接影響公民權實現的細節性規范,正是這些細節的疏忽,造成了橫亙在公民權利道路上的道道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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