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驢友”國慶期間在四川四姑娘山地區失蹤事件總算告一段落,所有失蹤者均被成功尋回,一度被傳下落不明的最后12名救援隊員也平安返回。一直爭議不休的救援費問題也有了個初步答案:出動上千人救援隊所花費的10萬多元救援費用被當地政府豁免,而四川省登山協會預先支付的3600元救援費則由9名“驢友”分攤。 然而對這一費用分攤結果,各方爭議依舊很大,觀點針鋒相對。 一些“驢友”及其支持者認為,他們本人并未要求救援,是景區方面“多此一舉”,因此不該自己埋單;一些人稱“救助遇險者是政府的義務和責任”,既然是義務、是責任,自然應該“公事公費”,哪有讓遇險者掏錢的道理;還有人質疑有關方面“過度救援”,為區區14名失蹤者出動偌大陣仗,為此產生的費用,一無所知的失蹤者不應負責。 但更多評論者卻指出,這些“驢友”在進山時明知所選路線是禁止穿行的,卻以“露營”的名義蒙混過關;所“探險”的區域中,包含有明確禁止穿行的區域,“驢友”所在團隊為節約費用,事先刻意隱瞞實情,導致事發后搜救隊對其信息一無所知,這些都人為增大了救援成本。不僅如此,“驢友”明知違規卻仍要一意孤行,因此產生的風險是“自找”的,景區也好、政府也罷,都不應對這種“自找”的風險負責,救援是應該的,但“自找風險”的被救助者應為這種由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而產生的救援費用埋單。 很顯然,對評論者的觀點,當事“驢友”并不認同。從“驢友”圈的反應可知,當事“驢友”的思想并非孤立,許多同好也都認為,政府就是應該無條件、無償救人,甚至有人說“如果在國外,人家的政府會這樣么”? 事實上這些“驢友”大錯而特錯了:在國外,“人家的政府”的確不會如此次四川有關方面這樣,收取登山協會的幾千元欠費,卻免掉政府動員救援所耗費的10萬元大單。只要證明責任屬于“驢友”自己,而非政府或其他相關方面,這筆單就得被救者自己付。 2008年12月,加拿大卑詩省內陸費尼山谷發生雪崩事故,導致11名雪地摩托車愛好者被埋,其中6人死亡,為此加拿大皇家騎警、省警出動大量人力、裝備救援和尋找,事后產生的費用除保險公司承擔外,大多被攤給遇險者。2010年5月,卑詩省一名攀登愛好者遇險墜崖,警方出動直升機救援成功,事后同樣將賬單寄給了獲救者。 如事后警方所言,費尼山谷雪崩事件發生前,有關方面已通過廣播、電視宣布了“暫時禁止在此處滑雪和駕駛雪地摩托車”的禁令,那些冒險者是明知有禁令而執意冒險,由此所產生的風險,只能由他們自己負擔(那位墜崖獲救者必須自己埋單的理由也一樣)。而1999年加拿大魁北克省某滑雪勝地發生大雪崩,導致9人遇難,多人被埋后獲救,由此產生的救援費用更多,遇險者卻無需掏一分錢,這是因為該滑雪勝地正處于法定開放季節,且遇險者從事的是正當滑雪娛樂項目,遇險完全是不可抗力和其他方面的責任。 “誰造成危險,誰承擔責任”,是國際上對于類似遇險營救的共識和慣例。公共資源是用于拯救意外遇險的非責任者,而對違反規定、自找風險者,救援是必需的,但費用和相關責任卻必須由肇事者承擔。道理明擺著,官方、警方救援所耗費的每一分錢,都來自公眾稅款,公眾并沒有授權政府、警方耗費這些寶貴的資金,去無償解救那些“自討苦吃”的不負責任者。 不僅如此,“誰負責誰埋單”并非單純針對遇險者:如果是景區管理方疏于預警導致風險發生,埋單的就是景區,而同樣不是政府的稅款公帑。 很顯然,對“誰負責誰埋單”這個國際通行的探險救援慣例,“驢友”、景區和當地政府都存在認識誤區,代價就是“驢友”繼續“越線”,而政府則繼續無關痛癢地“過度救援”、“大方免單”,最終可能導致風險不斷滋生和稅款的無端浪費。 有關方面必須從法律、制度入手,盡快規范探險救援的責任認定與救援費用的分攤問題,做到條款明晰、操作方便,從而從根本上杜絕類似四姑娘山救援費用這類本不該發生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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