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海南省海口市一家無軟件企業資質證書、中標前無繳納社保資金記錄、無繳納營業稅記錄、無辦公地點、無聯系方式的“五無”公司,在注冊成立后4個月內連續在政府采購中中標……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針對一個“五無”公司多次中標的咄咄怪事,記者就中標企業的資質提出疑問,海口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蔡東海竟然表示“不知道,時間久,想不起來了”。如此做派,說招標沒有“貓膩”,恐怕連采購中心主任蔡東海自己都不會相信。 在復雜而充滿競爭的商業環境中,優勝劣汰本應是一條基本的法則。但在招投標活動中,既有投標人之間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標人與中介機構的串通作案,還有招標管理機構有關人員的一手操縱,更有少數領導授意操控。有的政府采購,購得的物品不僅價不廉物不美,而且串標、圍標現象常見…… 審計署2月份公布的《10省區市部分機場建設情況審計調查結果》顯示:福州、泉州、桂林、二連浩特和滿洲里等地23個機場項目的359項合同,存在未公開招標等違反招投標程序的問題,涉及金額19.38億元……政府集中采購中的招投標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淪為戲劇。 在《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規范下,社會監督政府采購行為何以成為“擺設”?說到底,是體制性缺陷所致。一些行業和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資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機構的遴選者,還是項目的招標人,同時又是投標人的領導者,如此決策、執行與監督權合為一體,能不出現偏差?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濫用權力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反思海口“五無”公司多次中標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預言,如果沒有完善的機制,縱然“要將記者關在會議室監控起來”的采購中心主任蔡東海被追究了責任,更多的×東海還會繼續“前腐后繼”。筆者以為,面對政府采購反腐倡廉的嚴峻形勢,必須加大對招投標腐敗行為的懲治和查處力度,強化法律的威懾作用,讓法律成為誰都不敢碰的“高壓線”,使“想腐者不敢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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