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自今年4月份開始至目前,僅是浙江溫州地區的知名企業中,就已有29家企業的企業主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但當企業的營業利潤抵不上所需償還的高額利息,或者自己擔保的巨額資金連本帶息難以收回時,東墻已拆,西墻無磚,于是,“跑路”這個過去只出現在電影中的詞,最終成了受此類資金鏈捆綁的溫州企業主們的現實選擇。(10月8日新京報) 從今年9月20日浙江溫州信泰集團董事長胡福林(“眼鏡大王”)“跑路”肇始,溫州企業所遇到的借貸危機已顯現端倪,日前且有愈加惡劣化之勢,從幫扶企業生產以及關系地方經濟穩定角度,對于深陷借貸危機的眾多溫州企業予以“救助”勢在必然。但筆者以為,即使以政策或信貸方式實施“救助”也不應是什么樣的溫州企業都要“救”。 日前溫家寶總理在南下考察時強調:“溫州經濟的基本面是好的,溫州大多數企業的經營狀況是好的。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并針對性提出了一系列救助中小企業的舉措。這是總理對溫州中小企業總體經營狀況的肯定,但并不排除在這個“基本面好的”背后,仍然存在有部分經營狀況已經嚴重惡化、無藥可救的企業,對于這樣的企業就應區別對待而不是“平等”地浪費“救助彈藥”。在溫州民間借貸泛濫過程中,部分中小企業并未真正將借貸來的銀行貸款或民間貸款用于生產領域,據統計這些錢當中,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僅占35%,用于房地產的占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規模高達40%(440億元)。 對于這部分追逐暴利不將錢真正用到生產上,卻投入房產泡沫或“轉貸牟取暴利”的企業,一方面在之前的瘋狂的“轉貸”或投資房產過程中已經攫取到了超額的利潤,不排除遇到時下的資金鏈條斷裂有“哭窮”的成份;另一方面,即使部分企業并不是“哭窮”是真正遇到了資金困難,也有自食其果或早已賺的盆滿缽滿、借機將“屎”推給政府的成份。這樣的企業“惡性”極大,屬于“第一批、第二批”中的超額的瘋狂的“食利者”,是絕不應納入“救助”范圍的。如果這樣的“惡性極大”的企業,反而被政府“救活”,這有失社會公平。對此,在區別企業的“良莠”上,極有必要通過一個嚴格的依法的審計方式,察看企業收支帳本、納稅記錄以及調查取證的方式予以甄別。 其二,對于一些雖然用錢正當,也真正用于生產和實業領域的企業,也不一定會“全部救”。我國有《企業破產法》,對于符合破產法定條件的企業,理應依法辦事;對于極少部分遇到資金和銷售巨大困難的生產企業,有的已經負債累累,即使投入巨大資金成本也依然“復活”無望的企業,也應慎重救助而不是一并“救”。 總之,“救助”溫州企業的大局觀要有,大的救助政策不會變,但必須區別對待而不是“打亂仗”。當救則救,尤其是對于有前途、有信譽的名牌或品牌企業,應納入重點救助范圍;對于即使救助了也依然處于競爭劣勢的企業,則應綱入“次要選擇”。市場競爭原本就是殘酷的,讓一些喪失生機、市場價值耗盡的生產企業退出市場、被市場淘汰,也未必是一件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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