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統一指揮浙江、山東、河南等地公安機關首次全環節破獲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的系列案件,摧毀了涉及14個省的地溝油犯罪網絡,搗毀生產銷售“黑工廠”“黑窩點”6個,抓獲柳立國、袁一等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原以為,經過前段時間的嚴打,地溝油問題解決得差不多了,孰知,情況仍然這么糟糕。應該說,這兩年來,各地政府打擊地溝油的決心不可謂不大,措施不可謂不全;加上還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管著,去年7月國務院還出臺了專門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但為何總是收不到多少實效呢? 原因除了人們分析的那樣,除了多頭管理和跨地區監管的監管機制造成相互扯皮和誰也不管外,更重要的一點是,經營地溝油的企業、商家的違法成本太低。 相比低廉的違法成本,經營地溝油的暴利對黑心商販的誘惑力難以抵御。據記者調查,目前從事地溝油生產屬暴利,食用油的價格是6000元/噸,而地溝油的成本約為300元/噸,提煉出來的地溝油可以賣到3000元/噸,地溝油行業一年的暴利可達15億元—20億元,職業掏地溝油者一個月的收入可達上萬元。面對如此之大的暴利誘惑,不良商販對利潤的渴求超過了對法律的敬畏,自然要鋌而走險了。 顯然,如再不嚴懲違法經營地溝油的商家、企業主,地溝油的問題便不能得到徹底解決。因此,我非常關注,司法部門將會以什么罪名起訴這32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 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有兩種罪名可供選擇:一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眾多網友選擇了后者,筆者也是。《食品安全法》特邀修改人、食品安全專家桑立偉透露,當初在修改該法時,專家們僅僅考慮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沒有考慮到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問題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是結果犯,要求結果傷亡多少人,或者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才會被判刑。但食用地溝油這類劣質食品一時間難以顯示直接后果,故犯罪分子能輕易逃脫法律懲罰。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危險,即使沒有危害結果出現,也可以判刑甚至判處死刑。為此,桑立偉先生建議,一定要把這個罪名歸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在這點上,專家和網友都想到了一塊。 鑒于這32人犯罪手段特別隱蔽、生產銷售地溝油數量特別巨大、給公眾造成的潛在危害特別深重,筆者呼吁,一定要對這32位犯罪嫌疑人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參照今年2月25日通過的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他們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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