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公安部近日統一指揮浙江、山東、河南等地公安機關,歷時四個月,成功破獲了一起利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的特大案件,摧毀了涉及14個省的“地溝油”犯罪網絡。這也是全國公安機關首次全環節偵破非法收購“地溝油”煉制食用油,并通過糧油公司銷售給群眾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7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布《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提出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時隔一年,“地溝油”依然屢禁不絕,乃至有愈演愈烈之勢。值得反思的,不僅僅是我國的“地溝油”監管,而是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治理現況。 公安部門正在進行“打黑除害”專項行動,這也包括嚴厲打擊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藥品的“黑作坊”。這次破獲利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案件,也是這個專項行動的成果。“專項整治”有助于革除部門之間的壁壘,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予以懲治。但“專項整治”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這往往反映出常態監管的缺失和無效率,專項整治過后,違法現象往往會反彈,“地溝油”的屢禁不絕印證了這一點。 因此,探求制度化、常態化、長效性的監管協調機制、監管方式和監管程序,將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對食品安全監管將具有更深遠的意義。 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往往集中于城鄉接合部和城市近郊區;非法經營“地溝油”的場所,往往涉及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小作坊、小餐館、餐飲攤點等。非法生產銷售地溝油的行為,牽涉的領域多、部門多、內容多,涉及的違法行為復雜,涉及的經濟組織形態各異,問題本身又具有很強的地域性。根據食品安全法第5條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效地提供制度、體制、政策、組織、資金、人員等保障,
完成監管目標。 隨著食品經濟規模的發展和范圍的擴張,食品的生產和銷售并不限于滿足本地乃至本國市場的需要,而是已經超越了區域的限制。在上述制售“地溝油”案件中,柳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山東平陰以生產銷售生物柴油為名,向浙江、四川、貴州、江蘇等地收購“地溝油”,再加工出售給浙江、河南等地的經銷者。公安部指揮浙江、山東、河南等地公安機關,歷時四個月破獲了此案。這也說明,在跨區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應加強不同省市地方政府的協作,加強不同省市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國家相關部委在法定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范圍內,應加強對跨區域食品安全事件處理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此次查處的事件,揭開了包括“地溝油”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零售等環節在內的一條黑色產業鏈,也涉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多個環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4條的規定,質檢部門、工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在這種“碎片化”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應加強協作,通過聯合執法、綜合整治、監管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行政協助等方式,密切配合,促使食品安全監管權能有效地、無遺漏地實施。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8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地溝油”,屬于“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是被明令禁止的行為。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食品安全法第81條的規定,對涉嫌犯罪的生產、銷售“地溝油”的行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以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當前,需要對“地溝油”進行綜合治理。社會團體、新聞媒體應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應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公眾也應對食品生產中使用“地溝油”的行為予以積極舉報。還應創新食品安全監管工具,對“地溝油”檢測,有關方面應明確相應檢測標準。政府部門應及時公布與“地溝油”相關的信息;同時加強對食品市場的監督檢查,將日常巡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等檢查手段相結合,對“地溝油”現象多發的地區和領域予以重點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