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稅部門針對婚前房產婚后加名行為征收契稅,一石激起千層浪,遭到輿論普遍質疑。作為回應,南京地稅部門再次強調征稅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執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島、蘇州、無錫等城市都已針對這一行為征收契稅。對于媒體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議,地方稅務部門正在向國稅總局反映,國稅總局正在著手研究具體意見。 對于婚前房產婚后加名要繳契稅,見諸媒體的評論多是從人情、常理或程序(領導一個電話就征稅)的角度予以撻伐,從法律角度提出質疑的不多,或不夠有力,大概因為這一征稅行為看上去有法可依。征稅者未必不懂情理,但為了多征稅,他們只講法律不講情理,奈何?好吧,我在此也只講法律,看看這一征稅行為是不是真的合法。 在一拍腦袋就征稅的部門看來,房產簡單地分為兩種,婚前房產和婚后房產,依據《契稅暫行條例》,契稅征繳范圍包括房屋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相當于一方將房產的一部分贈與另一方,所以要繳納契稅。 但是,現實是復雜的,個人住房的產權性質往往并非涇渭分明,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大多數想加名字的其實是“半婚前半婚后”房產:一個人婚前買房,只是付了首付,要還完房貸還得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這意味著,大部分房貸需要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依據婚姻法,婚后無論夫妻兩人誰掙錢多,誰實際支付的房貸多,婚后積累的財富均為夫妻共同擁有,婚前房產婚后的增值部分也為夫妻共有財產。很顯然,盡管名義上是婚前房產,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實是婚后購買的,夫妻雙方都有份,都是房產的擁有者。既然如此,在房產證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是理所應當的,既然另一方本就是房產的擁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權屬轉移,就談不上贈與,就不應該繳納什么契稅。 婚姻法解釋(三)也規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離婚時需補償另一方,顯然意味著另一方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否則何需補償?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司法解釋會直接規定離婚時一方需將一部分房屋分給另一方。 當然,有些房產在婚前已經償清了房貸,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婚后要求加名字的應該較少。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說是贈與,因為婚后房產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即使說是贈與,但這種夫妻之間的贈與有其特殊性——由于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夫妻雙方還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贈一方無法將一部分房產轉變成個人財產,因此,如果非要說加名字是贈與,那也是沒有完成、沒有生效的贈與。就像一個人承諾死后捐獻器官,還簽訂了協議,但只有等他死后協議才能真正生效,捐贈才能完成。針對一樁尚未完成、實際尚未生效的房產贈與征稅,恐怕不符合《契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本義。想想看,如果夫妻一輩子不離婚,這種贈與就是有其名無其實的,你要征哪門子稅? 綜上所述,我認為,對于婚前房產婚后加名行為,應當免予征收契稅。退一步講,即使婚前已還清貸款的房產,婚后加名可視作贈與,也應如一些論者所建議的那樣“不離婚不征稅”(因為贈與沒有生效完成),只有當夫妻離婚、贈與生效之時,才對贈與的那部分房產補征契稅。如此,不僅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和法規本義,也更加符合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和人們的愿望——清官難斷家務事,人家兩口子在那里算賬,政府卻要橫插一杠子來收稅,真的讓人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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