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中國民航局近期已經發出了《航班延誤整治專題會議紀要》及《關于進一步做好航班延誤時旅客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表示延誤兩小時以上的航班要優先放行,關閉艙門的航班在30分鐘內起飛。 盡管今年高鐵事故連連,但高鐵在某些方面的貢獻卻不能忽視,譬如,對民航業形成競爭壓力,迫使民航業提高服務水平。就拿京滬高鐵來說,開通之后迫使民航局提出17條措施改善服務。如今,民航局又要求航班關閉艙門后30分鐘內須起飛以減少航班延誤帶來的不利影響,再次證實了市場競爭的力量無窮。 在我看來,航班是否在關閉艙門后30分鐘起飛,關鍵不取決于民航局的這一規定,而是取決于規定之外的各種因素:除了天氣因素外,還有企業因素。航班是否按規定時間起飛,離不開民航公司和飛行員的支持,如果民航公司管理不善,或者飛行員鬧情緒,飛機是不可能按規定時間起飛的。比如,2008年東航云南分公司航班集體返航,就是由于飛行員罷工。此外,還有權力因素。航班按時起飛的前提是空管部門能否平等對待權利和權力,不給某些特權方便。例如,“讓領導先飛”必然影響到其他航班按時起飛。據報道,今年5月8日下午,海航執飛寧波至北京HU7197次航班,原本計劃18時起飛,因天氣原因受到空中管制而未能準時起飛,而本應后起飛的航班卻因一位“重量級領導”的登機而未按“先來后到”的原則提前起飛了。這樣的例子或許不在少數。 關閉艙門后在30分鐘內起飛的航班才算是正常起飛,否則就是違規,就該處罰。然而,在涉及航班延誤的補償標準上均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無疑,現有法律法規對航班延誤很難做到有效懲罰。尤其讓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們的規定不是在進步,而似乎是在退步。2004年制定的《民航航班正常統計辦法》曾規定:艙門關閉15分鐘內起飛才算正點,如今的規定是艙門關閉30分鐘內起飛,乘客等待的時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還延長了,這只能說明民航監管退步了。 我以為,如果能打破壟斷讓民航業充分競爭,相信這種來自于市場的力量將給民航業形成競爭壓力,倒逼民航業提高航班正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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