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暑”過后,我國各地都迎來了每年最炎熱的時節,而在高溫下作業的勞動者是否獲得“高溫福利”,得到廣泛關注。炎炎夏日,高溫補貼不僅僅是錢的問題,更是民生的重要一環,體現了對在高溫下堅持工作的勞動者的關懷。然而,長久以來真正能獲得“高溫關懷”的職工仍是少數,高溫福利缺失現象在全國普遍存在,高溫補貼基本上成為“紙上權利”,這讓人深思。 高溫補貼何以淪為“紙上權利”?在我看來,一方面是勞資雙方地位不平等,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擔心丟了“飯碗”,不敢向企業伸張高溫補貼的權益。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缺陷。按現有的法律法規,不發放高溫補貼的企業如何處罰并沒有明確規定,很多企業高溫補貼的發放都是自愿性質的。在這種情況下,很多職工都無法取得這部分補貼。 2007年,衛生部等部門曾聯合下發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然而國內大部分地區相關標準和措施仍屬空白。地方政府對高溫補貼工作不重視,高溫補貼政策不落實,讓職工很難享受到高溫福利。 與此同時,目前我國唯一一部高溫作業可參照的法規是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除此之外,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都沒有相關的詳盡要求和規定。在許多專家眼中,已經“年過半百”卻仍在“暫行”的防暑降溫措施條例根本無法適應當今社會了。因為1960年代的立法者,是無法想象到21世紀的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要讓高溫補貼成為現實,完善立法、地方重視、加強執法一個都不能少。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高溫作業者應有權益,從而真正實現“高溫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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