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巴黎會議帷幕剛剛落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隨后揭幕發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和附加損失資本要求—征求意見稿》。FSB和BCBS兩大國際金融機構對同一監管工具提出建議并不多見。但從后危機的國際金融改革思路來看,脈絡卻十分清晰:頒布的雙文件是對世界金融危機期間千夫所指的“大而不能倒”
詬厲的回應。 BCBS提出基于指標測量法界定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包括規模、相互關聯度、缺乏替代性、國際或跨轄區活動以及復雜性。2011年1月,BCBS試算了17個國家的73家大銀行數據,初步認定美日歐等28家國際金融機構為全球系統重要。 今年1月,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就篩選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美聯儲直接監管,并符合系統重要性的六點標準,具體為:規模、金融服務和產品缺乏替代性、同其他金融企業的關聯度、杠桿率、流動性風險和期限錯配程度、監管審查現狀。2月初,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進一步提出: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的金融機構,就應被視為系統重要。 2009年10月英國政府在特納征求意見書中提出從三個方面甄別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內部關聯度和金融機構的分類管理。對內部關聯度指標,英國金融服務局進一步細分為銀行同業間資金敞口、市場信心和通道、和資產保證金螺旋渠道。 縱觀歐美金融大國方案,BCBS提出的前三個指標:規模、相互關聯度和缺乏替代性得到了較高認同。筆者認為我國銀行業的特點和資本監管情況決定,對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必須不同于國際模式,必須走自己的道路,尤其應考慮以下兩點建議。 首先,我國不宜將系統重要性銀行定位為宏觀審慎框架中的主要工具。危機之后,美歐等國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理念的初衷,是公之于眾,并框定政府承擔責任的邊界。也就是銀行到底大到什么規模,政府就必須出手相助、承擔穩定責任。在我國,大中型銀行全部具有濃重的政府控制背景。金融企業一定程度上承擔著政策調控、政策執行和社會公眾責任。 商業銀行在我國出現的30年間,悉皆由政府買單對存款提供隱形擔保。在民眾心中,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存款幾乎就代表國家信用。這種國情下,任何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引咎風險,不管是否是系統重要性銀行,政府都必須出手相援。否則,不僅會對中國經濟造成沖擊,還可能引發社會穩定事件。從這個角度看,所有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的商業銀行,都具有強烈的系統重要性屬性。
單獨評定出一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我國并不像歐美那么迫切。 其次,我國難以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較高的附加資本要求。銀行界歷經10年的股改期,資本充足率在2010年前后達到歷史最好水平。據銀監會數據,2010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2.2%。此次的BCBS文件,提出附加資本的水桶法,細分了5個等級:最低為1%,每0.5上升一個級別,至最高的3.5%。我國大型銀行的資本補充周期長、門檻高,因此不宜設置較高的附加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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