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某天心情好,會自覺將過期食品銷毀掉,某天心情糟,那公眾就要遭殃了。關鍵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商人也許每天的心情都會很糟。 大興舊宮鎮萬源吉慶農副產品市場南門口,商販低價售賣過期火腿腸、豬蹄等食品。商販稱過期食品是從超市收購的。記者調查發現,其每日銷量可達數百斤,這些過期食品有的被小餐館買走,極有可能被用來加工成麻辣燙等食品。經工商部門核查,情況屬實。 近來曝光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從上海的染色饅頭,到廣州的過期蛋糕,再到以前的“冠生園”丑聞,都與食品過期有關,都指向了過期食品的監管漏洞。可這個公眾看得見、想像得出,并在現實中頻頻證明的漏洞,至今都沒補上。 最大的問題在于,人們看不到企業和超市是怎么處理過期食品的,缺乏公開透明的處理程序,又沒有監管部門的實在監督。法律對過期食品的處理一直缺乏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僅僅要求銷售者如實記錄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日期,如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這完全系于商人的自覺。這樣的規定下,公眾會不會吃“過期食品”,得完全看商人的心情。商人某天心情好,會自覺將過期食品銷毀掉,某天心情很糟,那公眾就要遭殃了。關鍵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商人也許每天的心情都會很糟。 僅僅規定過期食品必須銷毀,卻沒有相應的制度監管,這種立法上的疏漏、執法上的懶惰和監管者的不作為,讓“過期食品”成為體制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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