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近日報道稱,江蘇、浙江一帶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竟達月息30%,而這正吸引著個人投資者將資金從銀行、跌跌不休的股市、風聲鶴唳的樓市及動蕩不穩的大宗商品市場中搬出來,投入“放貸”的生意。與此同時,眾多企業主也加入這一行伍,以各種形式持有信貸資產。
月息30%——這已經不是民間借貸,而是比高利貸還高利貸了。而且值得關注的是,這種現象不僅出現在江浙地區,在內蒙古、山西乃至全國多個省份都在快速蔓延。利率這么高的民間借貸貸給了誰?哪個企業、哪個行業、哪個經營者能夠賺取這么高的利潤?可以說,哪個企業借到這樣的資金,哪個企業離“死”就不遠了。借貸者被高利貸壓垮壓死后,必將造成高利貸操盤者資金鏈斷裂,到時所有問題都將徹底暴露,最終可能影響到社會穩定。因此,對民間借貸趨向高利貸的現象必須加以重視。
去年5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民間融資36條)第18條規定: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這些規定,等于給民間資本放出、放寬了一條路子。但是,民間融資36條一年多來的執行情況如何呢?用“混亂”來形容應該不為過。混亂集中表現為兩種現象:其一是越來越多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持有信貸資產、債權等,似乎人人都能放貸;其二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幾乎都在放高利貸。
高利貸吸引實體資本進入,導致實體經濟資金更加緊張,其釀就的金融風險后果非常可怕。在此呼吁監管者一方面要支持真正的民間借貸良性發展,發揮其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作用,另一方面必須嚴厲打擊高利貸蔓延滋生,整頓金融秩序,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的金融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