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中的資金超募現象令人瞠目。據Wind資訊統計,自2009年恢復股票發行迄今,有575家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超募資金總額合計4547.50億元,占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的55.41%,比計劃募集資金總額多124.25%。這大大降低了新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當A股一級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不能正常發揮時,就需通過制度設計,加以合理引導。 引發資金超募現象的制度原因,主要有兩個。《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目前,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規模,基本是按這一規定的下限執行的。同時,證券承銷商的發行收入與募集資金總額掛鉤,股票發行人深知首次公開發行機會來之不易,不會積極主動降低發行價格。顯然,要從源頭上防止大規模超額募集資金的長期存在,就有必要重新設計A股的首次公開發行制度,但不能涉及過程相對漫長的《證券法》的修訂。 需要提出的是,重新設計A股的首次公開發行制度,并不等于暫時停止新公司上市和募集資金。以往,重新設計A股的首次公開發行制度,也就意味著暫時停止新公司上市和募集資金。因為,沒有首次公開發行,就不屬于公眾公司,因而也就不符合上市條件。但這種格局正在悄然變化中。 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要立足于構建統一監管的全國性場外市場,在擴大中關村園區股份報價轉讓試點的基礎上盡快出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辦法》,并抓緊研究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法律制度。目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俗稱“老三板”)掛牌公司屬于公眾公司。從發展趨勢看,隨著場外交易市場建設的推進,股份報價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也將成為公眾公司。一旦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發行管理制度到位,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就可以公開發行股票。而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的辦法》出臺后,只要符合條件,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請。這樣一來,首次公開發行環節,就不再是新公司上市和募資的前置條件了。 股份報價轉讓系統將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必須以合理甚至更低的價格獲得股票,才能降低風險,獲取利潤。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削弱推薦主辦券商對發行收入的垂涎。因為,發行收入只有在完成融資后才發生,而做市收入體現在日常交易中。通常說來,推薦主辦券商和主要做市商必然兩位一體。一身而兩任的證券公司,就不得不考慮兩種收入此消彼長到一定程度后,出現負數的可能。同時,做市商必須有兩家以上獲得相應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非推薦主辦券商不能獲得股票發行收入,卻要履行做市義務,也就必然不同意高價發行股票。這樣,證券公司也就與發行人存在利益差異,推薦主辦券商和一般做市商也會有利益差異。在這種制度安排下,高價發行股票就會受到制約。 那么,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時,會出現資金超募現象嗎?如果在公司掛牌前就首次公開發行,有可能翻版資金超募現象。但即使如此,由于掛牌股票價格較低,資金超募程度可能會有所減弱。但如果同時要求,擬掛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后,須有兩或三家以上做市商為其做市,那資金超募現象就可消失。資金超募現象只存在首次公開發行中。因此,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掛牌和掛牌公司再融資的,可以不必有做市商為其做市。 隨著場外交易市場做市商制度的即將出臺,為防止當前首次公開發行中的資金超募現象繼續蔓延,可以要求擬上市公司先到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我國臺灣地區就有類似的強制性要求,可以為大陸地區所借鑒。 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的擴容計劃分可以兩步走。首先允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具備條件的未上市股份公司到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在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基本形成并穩定運行后,將市場服務范圍擴大到全國具備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可以要求注冊地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若干時期內不得變更注冊地,先到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若干時間。將來,可以要求所有擬上市公司都先到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若干時間。這樣,即使未在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發行股票,將來的發行也只能算是再融資。這就可以逐步改變資金超募現象,使A股一級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趨于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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