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對南京市一名投資者周某因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而給予其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此,江蘇證監局指出,投資者也是信息披露義務人。 2007年10月11日,周某開始利用本人及“周XX”、“李X”、“南京XX”等5個證券賬戶交易浙江美欣達印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美欣達)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個賬戶合計持有美欣達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達已發行股份的5.15%,未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周某利用5個賬戶合計持有美欣達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美欣達公司,且未公告周某是上述5個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周某屬于“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履行信息披露行為,但其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故中國證監會做出上述處罰。周某申辯自己所持股份沒有賣出,一直處于虧損狀態,請求減免罰款。中國證監會認為,周某投資行為是否盈虧不影響處罰決定。 江蘇證監局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一定要做一名明明白白的投資者,在特定情況下,投資者也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尤其創業板推出以后,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本較小的特點,更容易發生持股超過5%的情況,成為信息披露義務人。一旦發生這種情形,必須按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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