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減除標準以保障必要的消費致富為基礎而設立,反映了法律對于公民生存權的保護,其調整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意義。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若僅在減除標準上做文章,其制度改善的空間已較為有限。個人所得稅既然要實現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基本功能,其減除標準就不可能無限制提高。就以此次法律修改為例,據財政部測算,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至每月3000元,將使源自個人所得稅的財政收入減少1200億元,其中由于提高減除標準而減收900億元;而2010年全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4837.17億元。 最近幾年,由于持續多輪的物價上漲,個人所得稅給納稅人尤其中低收入者所帶來的“稅負痛感”越來越顯著,呼吁減稅的社會輿論也越發強烈。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數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即是對此的回應。在此基礎上,還有專家建議實行與物價水平掛鉤的浮動費用減除標準。 當然,如果進一步提高減除標準必然會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基本功能的實現;而過于頻繁的稅法修改,也勢必會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需要從量能課稅原則出發,進行更為綜合的制度設計。量能課稅要求充分考慮納稅人的稅前經濟負擔水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來分攤稅負,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稅收公平。 從法律上看,個人所得稅法賦予了國家直接從公民手中分享收入的權力,與每個個人和家庭關系最密切,是納稅人的高敏感度稅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以個人為納稅主體的分類所得稅制,其減除標準較為模糊,而這與量能課稅的要求并不相符,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改進。 綜合所得稅制雖然征收較為繁瑣,但能有效地考量納稅人之間的負擔差異,符合量能課稅的理念。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由分類所得稅制改為綜合所得稅制,將大部分勞動收入合并作為綜合收入,扣除必要的費用后,適用累進稅率,而對利息等小部分收入適用比例稅率,能充分發揮綜合所得稅制在稅收公平方面的優點。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細胞,我國大部分家庭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消費等諸多經濟活動都是以家庭為單位,收入分配的差距和影響也集中體現為家庭收入的差距。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可以根據家庭的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相同收入家庭之間的稅收公平。更重要的是,以家庭為納稅主體,有助于實現與家庭有關的社會政策。例如對于正在贍養老人或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在減除標準或減除項目上加以特定的減稅支持。 稅前扣減除了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數額高低之外,更有必要根據量能課稅的原則設置照顧性的扣減項目。其中必要的生計費用扣減是扣減項目的核心內容,根據納稅人年齡、撫養贍養情況等因素的不同,設置不同的扣減項目或扣減額度,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前負擔得到法律的有效考慮和充分尊重。相比于統一規定的扣減數額,分項扣減具有更強的靈活性,也減少了法律的頻繁修改,扣減制度的完善與否,因此也被視為一國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由此可見,依據量能課稅原則,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立法,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稅負痛感,進而實現更為科學、更為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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