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已經過去,但關于墓地使用年限的問題,又有了新的“權威”說法。據新華社報道,民政部有關負責人稱:近期,有媒體報道稱“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這種提法存在誤區。所謂“20年”的說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墓地使用期限一般為50年或70年。 個人不覺得媒體有誤解:在20年以后,只有繳費的才能繼續使用墓地。至于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那跟墓主人及其在世的親屬關系不大。因為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就講得很清楚:我們一直強調,墓地只是租賃關系,不是產權關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相當于國家把70年的土地使用權交給房主,房主以20年為租期向租客出租,所以那個70年本與租客無關。 與其糾纏于文字,不如直面當下現實問題的要害所在,再來評判這個20年的規定是否有道理。 首先,眾所周知,我國人多地少。在墓地問題上,國家規章一貫強調“嚴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積和墓穴的使用年限”。 其次,墓地的長期管理費用,誰來承擔?有網友把墓地“過期”后的續費,比作“物業費”,有一定道理。山東、廣東等出現的這些“過期”公墓,需要續的管理費,每年最多二三百元,相對于購墓費用的確不高。但“墓地過期”的口子一開,可能有嚴重的后果:沒能續費的墳作為無主墳“集中處理”。之后,公墓經營方還可以在70年的墓地使用期限里再賣一次墓地,甚至賣到三次。這顯然有悖于社會風俗。 另一方面,祖宗墳墓在國人心目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死無葬身之地,是國人最大的忌諱。20年之后,就以“過期”的理由折騰死者,妥當嗎? 以上三個方面是墓地問題的現實背景。因為土地有限,城市化發展迅速,所以永久的墳墓是不現實的。就上海來說吧,如今市中心里的幾個公園,比如靜安公園、淮海公園,當初都是公墓。但這些墳墓被處理時,一般都有百年歷史了,相對來說,對在世親屬的影響不大。但民政部的這個20年規定,委實太短了。 這個20年的規定,不是出自國家法律,也不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而只是1998年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為什么當初規定為20年?民政部副巡視員、中國殯葬協會副會長張洪昌表示:20年為一代,當初這么制訂就是基于“一代對一代負責”的考慮。 其實,“限期墓地”的問題,也是中國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大城市實施嚴格的限制墓地政策;到了“文革”期間,上海幾乎所有的公墓都被毀壞了。《非誠勿擾》里葛優說:他出國那陣子(改革早期),國內就沒公墓一說,只有烈士才入葬公墓。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群眾的富裕,才有了對公墓的需求。中國城市周邊的很多公墓都是1980年代開始建設的,當年有著種種阻力,所以在“摸石頭過河”指導思想下,才有了20年期限這個規定。 現在,當初的決策遇到了輿論壓力。關乎億萬人“永久歸宿”的事,就由一紙《通知》決定了。妥善對待逝者,體現著一個民族對生命的敬畏;尊重公民的情感和財產權,也應是政府決策的邏輯起點;同時,節約土地是國人必須正視的問題。在這些前提下,我們有必要重新思考十幾年前的這個“20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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