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百度官方發出一封“道歉信”表示,目前已經調集公司各部門的技術力量,加速對文庫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文檔清理,同時加強主動排查,預計在未來3天內百度文庫中文學作品類別的文檔凡未獲版權方授權的將得到徹底處理。很顯然的是,收錄了成千上萬侵權作品的百度文庫,此番加快刪除侵權作品的做法是非常明智的,因為,他們任由網民將侵權作品傳送到百度文庫,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是鐵板釘釘的事實。 不過,接下來的問題是,刪除侵權作品就能彌補作家們的損失嗎?鑒于網絡傳播的迅捷與覆蓋面廣大,許多作品已經被網民轉貼與下載,侵權后果無法逆轉。況且,此番百度文庫的妥協,是因為作家們集體維權與強大輿論聲勢,百度文庫以后會不會重蹈覆轍,或者,其他網絡共享平臺會不會再如此干呢? 當然,如果作家們與百度真的對簿公堂,前景也是莫測。雖然《著作權法》規定,任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其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作者著作權的。但是,直接侵權的卻是那些上轉作品的網民,而百度只是提供服務的網絡平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并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刪除了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不構成侵權。百度公司很輕松就可以證明自己“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上轉的作品是侵權的,那么,作家們就很難從訴訟中獲勝。 《條例》相關的規定,被行業人士稱為“避風港原則”,這一原則是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學來的。這一條立法的用意在于,在互聯網時代,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息共享,網站通過提供平臺,讓網民將相關知識資料與信息傳播到網絡上,與其他網民共同分享,有利于加快知識的傳播和溝通聯系,加強人們的溝通與合作。因此,為了促進信息傳播和實現信息共享,就有必要對網絡信息平臺進行必要的松綁,將侵犯著作權的責任歸咎于上傳的網民,而網絡信息平臺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作品是侵權的情形下,或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拒不刪除的,才構成侵權。 這一原則對作家們非常不利,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等到作家通知網絡刪除時,許多作品已經被網民轉貼與下載,侵權后果無法逆轉。如果網民都能從網絡上免費看到作品,長此以往,作家們所說的“將無書可看”絕不是危言聳聽。 一邊是網絡時代的信息共享與快速傳播,一邊是版權與商業利益,如果我們不能在兩者沖突與博弈中找到一個平衡點,要么網絡借共享名義侵權濫用成災,最終“劣幣淘汰良幣”,網絡無優秀作品可言;要么,保護版權矯枉過正,網民無法再借助網絡平臺進行信息共享,草根失去利用網絡平臺成名的機會,甚至正當的批評、監督言論也無法發表和傳播。 所以,對“避風港原則”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限制可能在所難免。 譬如,在加強規范和打擊網民上傳侵權作品的同時,也要加強網絡平臺提供者的責任。例如,對于普通的言論,例如批評時政、時事新聞和普通知識,則只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者進行“違法性審查”,即只要沒有侵犯他人名譽與隱私、沒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即使網民上傳了侵權作品,網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是侵權的情形下,才承擔責任。百度文庫曾收錄一份含有某小區全部3000多位業主個人資料(包括房號、銀行卡號、手機號等)的文檔,這種情形下,百度就是明顯的侵權,因為他未盡“違法性審查”責任,對侵犯隱私權視而不見。但是,如果網民上傳的是文學、藝術、科技、學術等作品,則必須要求網絡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審查”,即上傳的網民必須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版權證明等等,否則,發生侵權糾紛,網絡提供者不能提供上傳者真實資料的,視為未盡審查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在實現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之間平衡的一個有效方式是,網絡與作者通過商業化運作來實現,像谷歌公司一樣,先與作家商談取得授權,用戶檢索先是出現目錄和概覽,若繼續下載將會收費,并與版權人分成。當然,那些追求傳播最大化的作家,也可以放棄版權,憑由網民下載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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