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據《中國證券報》報道,監管部門正在醞釀出臺措施,鼓勵上市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方法,使投資者獲得更多回報,爭取形成較為健全的上市公司持續回報股東機制,還可能著手研究適當降低紅利稅稅率,將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與分紅情況掛鉤。 在A股市場,涉及上市公司分紅的問題一直存在。從上市公司層面看,集中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無紅可分”。按照規定,所有A股上市公司在持續盈利的情況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分紅。但不少上市公司經營滑坡、入不敷出,使得分紅的重要前提不復存在,在上市公司自身難保的同時,相關投資者的分紅權落空。
二是“有紅不分”。從上市公司實現持續盈利到投資者分紅權的順利實現,其間受多重因素制約,不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存在分紅的基礎和能力,而且取決于上市公司是否有足夠的分紅主觀驅動力。因此,一些本來具備條件、應該分紅的上市公司干脆借企業研發或擴大再生產等名義“有紅不分”。
三是“多紅少分”。本來,分不分紅、分多分少都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只要按規定辦即可。然而,從實際執行看,部分上市公司在推出分紅方案時未能嚴格按規定執行,存在“多紅少分”、“缺斤少兩”等現象。一些上市公司分紅主動性不足,約束力不強,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意識薄弱,是導致少分紅甚至不分紅問題持續存在的直接原因之一。
從現行法律和制度層面看,則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均須繳納一定比例的稅費,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關紅利稅的規定存在著稅率過高、征收對象“一刀切”等問題;二是在交易規則中有關除權、除息的規定方面,除權除息后的參考價是按照稅前現金紅利計算確定的,在剔除紅利稅后投資者賬戶資產實際上存在著“明保暗降”的不合理現象。
分紅方面存在的上述問題,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部分A股投資者獲得投資收益的方式由依靠分紅回報轉向依靠股票差價,這不利于培育資本市場長線投資理念,不利于增強資本市場吸引力和活力,也不利于構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和諧關系。因此,從根本上解決在上市公司和制度法律兩個層面上存在的分紅問題已成當務之急。作為上市公司,應該按照“尊重股東、回報股東、全力維護股東利益”宗旨,在提高分紅比例、培育投資者長期投資理念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做到“該分則分”、“及時足額”;作為監管部門,應不斷完善有關上市公司分紅的制度規定,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嚴格按規定履行分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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