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銀監會等三部門下文取消34項銀行服務收費后,許多市民認為新規“不痛不癢”,被叫停的項目中多數原本就不收費,而小額賬戶管理費、異地取款手續費等“不合理”收費也應該取消而未取消(3月15日《齊魯晚報》)。 上述事實如果僅僅是市民感覺,說服力不足的話,那么,學者的專門調查卻給市民感覺提供了充分的事實依據。 3月11日,一份由武漢大學教授孟勤國帶領數名研究生經數月調研形成的《銀行卡收費不當問題調查研究》,在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舉辦的“不告知收費”研討會上對外發布。調查報告指出,從2003年至今的7年間,銀行收費項目由300多種猛增到3000多種,增長了10倍。許多收費都體現了商業銀行的霸道行徑(3月15日《法制日報》)。 很長時間以來,銀行亂收費現象一直遭到百姓詬病。在最近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夏績恩就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取消屢遭各界廣泛質疑的收費項目;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收費的具體服務項目,明確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從根本上遏制商業銀行亂收費的行為。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副市長吳剛也提交了《關于清查和禁止銀行亂收費行為的提案》,建議監管部門整頓銀行經營秩序,進一步完善投訴、獎懲、考核、督查等制度。 銀監會等三部門趕在今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下文取消34項銀行服務收費,不知是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的積極回應,還是對全國消費者的應景交代。不過,從擬取消的這34項銀行服務收費看,并沒讓百姓高興:一方面,其中20多項服務原本就不收費或者早已停收,再次叫停并無實際意義,反有濫竽充數之嫌,同時,免除項目未涉及公眾質疑的焦點,如小額賬戶收費、跨行取款費過高及ATM機跨行取款重復收費等問題,并沒有在《通知》中提及;另一方面,這次取消34項收費不過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既不治本也難治標的做法,相對于3000項收費簡直九牛一毛,難讓公眾滿意。 現在的問題是,銀行亂收費為何“剪不斷理還亂”?其深層原因到底在哪兒呢?簡要回顧我國銀行業的管理進程,我們不難看出,銀行亂收費長期以來在公眾強烈質疑中迎“風”而上,急劇增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相關管理部門失職瀆職。1995年《商業銀行法》在銀行服務收費問題上采取了極其寬松的政策,僅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既未明確依中國人民銀行的什么“規定”收費,也未指出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而中國人民銀行則將收費權直接授予了各商業銀行,一勞永逸。然而,2003年底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則將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收取手續費的項目和標準制定權“上收”給銀行監管部門及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如果嚴格依法辦事的話,中國人民銀行不僅要及時廢止(不是修改,因為新法的定價要求大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而且還應在重新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基礎上,監督各商業銀行全面清理之前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該降的降,該廢的廢。而令人遺憾的是,法律的修改卻并沒有帶來前述后果,相反卻是外甥打燈籠——一切照舊!這難道不是監管及職能部門的失職嗎? 去年8月初管理部門下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但7個多月過去了,這個依照7年前已經實施的新商業銀行法制定的部委規章到現在還沒有正式文件出臺,各商業銀行依然按照舊的標準繼續收費。由此可見,規章制定背后的博弈激烈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軟弱無力,在不治本的情況下,應景取消34項收費自然難讓百姓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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