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2011年第一周平淡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在業內又掀起繼《物權法》后,新一輪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如何處置的爭議。(《第一財經日報》1月15日)
盡管不少分析人士對上海“無償收回”規定進行了“不一定能得到執行”的解讀,但無論到期后能否得到切實執行,它都不應該出現在政府的法律文件中,因為它與實施不久的《物權法》明顯抵觸,不僅明目張膽地挑戰了在中國依然極其脆弱的法律權威,顛覆了公眾心目中尚不牢固的法治常識,還嚴重違背了法治政府的基本義務,給中國整個法治社會帶來極其負面的影響。
2007年3月16日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期間屆滿時,應當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即商業用地和綜合用地使用權40年或50年期間屆滿后,雖然《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也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即期間屆滿后如何處置,是否自動續期,應由“法律”規定,即至少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定,國務院及以下地方人大和政府,都無權做出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土地出讓期滿后“無償收回”這樣的重大事項,不僅地方政府無權作出規定,即使是作為地方權力機關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也無權作出規定,哪怕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都不允許。上海市在土地出讓文件中作出了嚴重超越職權、違反法律規定的決定。
早在6年前,國務院就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去年10月又發布了《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再次強調“以建設法治政府為奮斗目標”,推進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尊重基本的法治常識,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活動都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它不僅關系到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素質,更關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為民形象。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政府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挑戰法律權威。上海市“土地出讓期間屆滿無償收回”的規定明顯與此不符。
有人以“到期滿之間將會有更多法規變動”為由,認為上海盡管作出了“無償收回”規定,但最終未必能執行。這種說法雖也變相否定了上海的規定,但其思維方式及其表現出的態度,本質上依然支持了上海的規定,事實上拋棄了更高層次的《物權法》。這種損害現行法律權威的解讀方式,與公然挑戰法律權威并無兩致。一言以蔽之,真正的法治政府就不應允許違反法律規定的說法和做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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