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到現在仍是一個“黑箱”,沒有一個正式的權威部門發布數據來讓它變成透明。 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認定標準還沒有形成一個共識,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比如政府以投融資平臺的名義來借錢,多少算是企業的債務,多少算是政府的債務?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臺,既有政策性的——以政府的政策目標為導向的業務,也有市場性的業務,兩項業務是統一運作的,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認定標準,把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的債務都算在政府頭上,就會夸大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如果都不算,就會縮小。 應當說,債務增加并不意味債務風險一定會擴大,另一方面,沒借錢也不意味著沒有債務風險,這是兩回事。 關鍵要看債務的用途和它產生的效應。地方政府借了債,如果改善了地方的基礎設施,改善了投資的硬環境,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后勁,那么債務就可與發展形成一種良性循環,風險沒有擴大;反之,如果借了錢打水漂,或是建了豆腐渣工程,破壞生態環境,哪怕是債務規模不大,增長不快,也會增加債務風險,甚至帶來債務危機。 地方融資平臺的管理從兩個方面發力:宏觀層面,政府要對政府融資平臺管理有一套制度框架;微觀層面,就是融資平臺本身的治理結構要更加科學化、合理化、規范化。具體而言就是要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去規范完善融資平臺,使之按照市場化機制商業化運作,按照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肯定是不行的。政府不能承擔無限責任,融資平臺與政府之間應該建設“防火墻”,避免風險轉嫁給政府,完全變成政府的債務風險,進而演變為政府的財政風險。 地方政府發債的前提是地方財政要透明。現在信用市場不健全,地方財政透明度還不夠高,地方政府有多少資產多少債務不清楚,它的償債能力、信用等級要怎么評估?資產負債表都沒有,談都不要談讓地方政府自己發債。就如同建設一幢高樓,地基能不能承受還不確定呢,就開始想這個圖紙要怎么畫、房子要怎么蓋,這是沒有意義的。 (摘編自1月6日《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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