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要求不得分割房屋出租,合同期內不得隨意提高租金等。意在限制群租房,保護租房者利益。(《北京晚報》12月15日) “群租”,確實有很多弊端,比如可能增加房屋負擔,增加小區的人員負載,可能影響社會治安,或者存在消防隱患。“群租”有弊端,是不是我們就應該立馬禁止呢?從網站的新聞調查結果來看,認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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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群租”的占6%,認為“不應當”禁止“群租”的占89%,表示說不清的占4%。也就是說,目前還不具備禁止“群租”的民意基礎。這個民意基礎并非空穴來風,治理“群租”不是一道禁令這樣簡單,它需要有以下前提。 禁止“群租”的前提之一是需要立法。對公民來說,“法不禁止即自由”,從我國目前的法律來看,還沒有禁止承租戶“群租”的法律規定。在這種背景下,貿然出臺禁止“群租”的管理辦法,既沒有人大的審議,也沒有公眾的投票,便以特定立場把握話語權,承租戶的利益即使受損,也難以維權。 禁止“群租”的前提之二是需要有足夠的房源可供出租。中國社科院的經濟藍皮書稱,85%的家庭買不起房。買不起房,又要住房,于是就要問,社會是否有足夠的房源來保證他們的單獨租住?如果沒有,禁止“群租”就會變成一句空話。 禁止“群租”的前提之三是承租戶必須有經濟能力單獨租房。目前,與房價高漲相伴隨的是租房租金的大幅提高,已經讓社會租房群體承受不了了。而禁止“群租”政策的實施,會進一步刺激房源緊張,導致房租上漲。因此,政府在推出禁止“群租”的政策之前,一定要建立公民租房的社會保障系統,不能讓公民因為貧窮而住不起房。 其實,“群租”并不方便,承租人內心里也不想“群租”,之所以選擇“群租”,多是因為生活所迫。我相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越來越多,住房問題逐步解決,“群租”作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必將退出歷史的舞臺。只是,在前提條件還不具備的時候,倉促推出禁止“群租”的政策,可能既起不到應有的效果,還招來民意的反抗。因此,禁止“群租”的政策,在目前應該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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