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長紀寧昨日(12月8日)在中國網訪談時,首次較為詳細地披露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從紀寧披露的八項措施中可以看出,其中四、五、六、七、八這五項都是與財稅政策有關的,可見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上,財稅部門將是大有作為的。但在筆者看來,落實這五項財稅措施尚需要進一步完善財稅制度。 首先是要完善財政預算公開制度。此前就有專家學者呼吁,調整收入分配關系、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須實現居民收入與GDP、財政收入同增同漲。而實現這種“同增同漲”,除了要提高勞動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勞動報酬之外,也需要提高國民在二次分配中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水平,也就是國民分享財政收入的比例。現在我國行政運行成本過高,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擠占了財政對民生領域的投入,影響到讓農民增收政策力度的進一步加大,拖了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居民增加轉移性收入的“后腿”。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當然在于“進一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當前,我們的財政預算公開制度有待破題。比如,行政運行成本到底有多高、“三公支出”究竟是多少?至今仍然不夠明晰。這就使得如何切分“財政蛋糕”難以監督,也使得社會建設投入難以獲得足夠的資金保障。倘若不突破財政預算公開的“瓶頸”,財政資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用之于民”,并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是要完善現行稅制。要“加大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就必須深入推進稅制改革,有力促進我國稅制的完善,增強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從目前我國稅制體系的整體布局來看,間接稅收入以
70%的占比遠遠高于直接稅收入,在占比僅有30%的直接稅中,有21%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只占7%。由于調節過高收入靠的是直接稅而非間接稅,僅靠占比7%的個人所得稅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顯然是難擔其任的,因而我國稅制改革的路徑選擇應該是調減間接稅比重,增加直接稅的份額。這就需要將久拖未決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性改革,財產稅等直接稅項目盡快付諸于實施,使個人所得稅真正成為一個“劫富濟貧”的稅種,將財產稅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與此同時,應逐步考慮開征遺產稅,以保障社會起點公平并減少“富二代”不勞而獲現象。 無須諱言,個稅制度性改革和財產稅的開征都有賴于大環境、大前提的改善,說到底,必須是在建立健全個人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條件下,方能暢通無阻地貫徹實施。而多年來,我國個人財產公開申報公開制度卻在千呼萬喚中沒能出臺,倘若這個“瓶頸”還不能突破,即使先行實施個稅制度性改革、開征財產稅,恐怕在執行力上也會遭遇障礙,稅收仍然難以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發揮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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