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1月20日《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發布,11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規定草案將對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以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作為懲處重點,加大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