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10月29日發布《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標志著中國版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違約互換)的正式推出。根據《指引》所述定義,這一工具包括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風險的簡單基礎性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是指用來分離、轉移和對沖信用風險的各種工具的總稱。自上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信用衍生產品迅速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富創新意義的金融產品之一。不過在經歷次貸危機之后,這一產品名聲受到影響,規模迅速縮減。 我國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推出意義重大。它為今后垃圾債券市場發展、擴大債市容量打開了一扇門。我們從國際金融危機中汲取的教訓不是該不該發展信用衍生產品,而是要如何去發展符合我國實際需求的信用衍生產品。垃圾債券并非貶義詞,它只不過是一種高收益高風險的債券品種。有意思的是,崇尚價值投資的巴菲特曾經在垃圾債券投資上賺得盆滿缽滿。 在我國債券發展史上,至今尚未出現過大的信用違約事件,這是因為我國國家的隱形信用擔保“無處不在”。除了具有顯性國家信用的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等之外,企業債、公司債等品種目前大都也是較大規模企業的再融資手段。而去年首次推出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也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增信,實際也是國家的隱性信用在給予擔保。在現有環境下,完全符合發債規定的企業往往不是最缺錢的,而大量其它資質企業很難進入債市。中小企業集合票據自問世至今的近1年時間內,也僅僅發行了14期,總體融資數量也相對較低。推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將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提高市場效率和流動性。它可以使各類資金根據風險承受力各各取所需。這樣一來,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差異化地承擔風險,促進信用風險在整個金融系統中重新優化分配。 中國版CDS的推出,將遵循循序漸進的思路。例如,《指引》規定任何一家交易商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買入(賣出)余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余額的100%,凈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或凈資本的500%等。很明顯,對于“大到不能倒”的大型銀行及保險等機構,應嚴格限制其過度參與CDS交易。 這里筆者有幾個建議,是否應該在未來引入諸如風險投資基金一類的市場化擔保機制,是否可以逐步向散戶投資者開放。其理由在于,目前并沒有證據表明CDS的風險會大過期貨,關鍵是監管應實時到位。 實際上,正是由于信用違約互換等信用衍生產品的存在,金融危機的影響才不至于集中在商業銀行體系內部爆發。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并不改變信用衍生產品中性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歐美等發達市場衍生品工具的主要問題是盲目創新與監管缺位。 必須承認的現實是,現階段我國還存在著一些制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發展的客觀因素,例如,對作為中性工具的信用衍生產品存在認識誤區;投資者類型同質化現象比較突出;定價基礎比較薄弱等。但總體上看,各項制約因素并不從根本上阻礙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在我國的應用與發展,反而只有通過不斷創新,才能在發展進程中逐步破解各項制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