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年7月發生的公司所屬紫金山金銅礦環境違法一案,紫金礦業集團7日在提交給港交所的公告中稱,公司已于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環境保護廳下發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調查組認定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187.71萬元,對紫金礦業處以罰款956.313萬元。 面對這樣一張近千萬的罰單,公眾的第一直覺是:怎么罰得這么少?這樣的集體追問,源自對內心樸素正義感的一種感性抒發,或者說對成文法之上自然法精神的一種直覺體認——造成那么大的損失,幾乎毀了整個沿江一線的漁業生產,讓當地民眾長期不敢飲用自來水,各種潛在的健康隱患更是不可估量,怎么就罰這點錢? 事實上,不僅公眾認為罰得少,企業以及市場反應,亦足以證明這張罰單對于紫金礦業來說影響不大——不僅企業主動放棄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欣然接受處罰,反映到股市上,更是呈現出節后復牌大漲的喜人格局。對此,公眾顯然有理由追問:既然巨頭們成天以“提高資源價值”之類理由來提高水價、電價,更為寶貴的“環境資源價值”難道就不該提高嗎? 只可惜,雖然各方普遍認為罰得不夠,但真要評價這張罰款的多與少,公眾卻并不掌握證據。《水污染防治法》對此類排放行為規定的罰則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而《環境保護法》對污染事故的罰則僅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這也就意味著,針對類似違法事件的處罰,地方執法部門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不過,公眾由此仍有理由追問地方執法部門:罰款956.313萬元的具體執法依據與計算規則究竟是什么?這部分罰款又將被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紫金礦業污染是一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公共事件,然而公眾了解到這張罰單,卻是因為上市公司的披露義務。那么,做出處罰的當地執法部門,難道沒有相關的信息公開義務嗎?為何沒有及時予以公布?要知道,這起污染事故之所以能被瞞報9天,當地環境執法部門逃脫不了包庇縱容的嫌疑。當初未能及時公開重大污染事故信息已是大錯,如今是否又要再次試圖避開公眾“靜悄悄”地處罰?如此作為是否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否構成對公眾知情權利的忽視? 當然,最重要的問號的還不是這些,而應該是:這張罰單是否意味著整個污染事故處理程序的終結?漁民們和居民們受到的慘重損失,紫金礦業還會不會賠償? 污染了就該賠償,這原本是走遍天下的基本公理。然而我們周遭的流行規則卻是只污染不賠償,原本應是中間人的地方政府,常常搖身一變成了企業跟班,“奮戰”在賠償安撫第一線。如此一來,公平與正義自然難以期望。拿遭受紫金礦業污染打擊的漁民們來說,每平方米網箱43斤魚的賠償標準,遠低于每平方米網箱120多斤魚的正常收成,而地方政府還以每平方米40元、連網箱成本都不夠的補償價要求漁民拆除網箱轉產——漁民連養魚的權利都可能被剝奪。圍繞這種種現象的,是更多的問號,等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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