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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戰爭:中國企業風險管理警示錄
2010-09-25   作者:馮綸卜  來源:華夏時報
 
  國美戰爭雖然沒有落下帷幕,但是卻已經成就了一個完整版本的中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案例。對于大多數中國企業而言,國美戰爭誰勝誰負已經變得不十分重要了,而從國美戰爭中汲取更多的風險管理教訓,防止自身企業發生法律風險,可能才是最為重要的。基于此,《華夏時報》記者專訪了著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專家,北京市智維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主任陳曉峰先生,希望能夠詮釋國美戰爭給中國企業帶來的風險警示。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的重要標志之一。國美戰爭或將對中國企業現代化進程產生消極的影響。

  《華夏時報》:您如何看待國美戰爭的影響?
  陳曉峰:國美戰爭應該會給中國企業現代化的進程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企業的重要標志之一,而“二權”的分離,需要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其中,董事會又是最為重要的核心環節之一。
  國美戰爭中,中國企業家無疑看到公司治理中董事會“妖魔化”的一面,而可能會忽略公司治理積極的一面。因為大家擔心類似“國美戰爭”的事件有一天會同樣發生在自己的企業上。
  同時, “國美戰爭”事件可能會讓企業家們認為中國職業經理人依然不成熟,甚至存有“道德缺陷”,如此,必然影響職業經理人群體的快速形成,這又反過來影響中國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華夏時報》:這一點可能也是很多人起初沒有想到的。從您研究的角度來看,有沒有積極方面的影響?
  陳曉峰:任何事情都具有雙面性。“國美戰爭”,其實就是國美電器法律風險的全面爆發,其原因是法律風險管理不到位所致。當然,國美戰爭也讓中國企業家看到現代公司治理中所客觀存在的諸多法律風險,如果中國企業家能夠認識到這一點,并注重對自身企業法律風險進行盡早的識別、防范和管理,從而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發生,那就是積極的一面了。

  《華夏時報》:上述影響無疑是沉重的,從法律風險管理的角度,您想對中國的企業家說點什么?
  陳曉峰: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不可回避的,唯一的途徑是對法律風險進行正確的識別、評估、防范和管理,而不能“因噎廢食”。
  “國美戰爭”其實是國美法律風險集中爆發的體現,而這種風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為中國很多企業都存在相應的公司治理法律風險,只不過爆發程度和形式不一樣罷了。

  《華夏時報》:據了解,您所在的律師機構對國美電器法律風險進行了一定的研究,能給我們具體談談嗎?
  陳曉峰:由于國美電器注冊地和上市地均屬于英美法系,加之資料有限,我們也只是做了一些初步性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第一,是刑事法律風險。如黃光裕因為犯單位行賄罪、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黃光裕妻子杜鵑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公司及高管刑事法律風險,是最為嚴重的法律風險之一,無論給公司還是高管本人,都會造成巨大傷害。國美電器及黃光裕本人遭遇上述刑事法律風險,不僅影響了國美電器業績與聲譽,更嚴重影響了作為上市公司的國美電器的良性發展。同時,也正是因為黃光裕刑事法律風險的爆發,導致了目前“國美戰爭”的發生。
  第二,國美電器與北京國美同業競爭法律風險。雖然,國美電器上市之初,為避免同業競爭,北京國美將非上市門店交由國美電器托管,但是依然無法脫離同業競爭的干系,并且隨著非上市門店的不斷擴大,競爭也日益加劇。并由此導致黃光裕家族提出若2010年9月28日特別股東大會上“動議”未全部獲得通過,北京國美將終止國美電器對非上市門店的委托經營授權。這一點,也應該被視為同業競爭的法律風險即將爆發。
  第三,董事會授權不明確的法律風險。最近幾年,國美電器股東大會一直授予董事會一般授權。但是由于國美電器大股東黃光裕的特殊處境,以及國美電器有限的股權結構,這樣的一份授權蘊含巨大的法律風險,目前該法律風險已經爆發。
  第四,股權激勵計劃懸而未決引發的法律風險。股權激勵制度是現代企業人才激勵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建立股權激勵機制是企業應對人才競爭的迫切需要。國美電器曾于2005年4月15日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了國美電器股票期權計劃的決議,但是一直遲遲沒有實施,這給公司高層的穩定性帶來致命的風險,該風險也已經爆發。
  第五,董事選聘程序及責任不明確的法律風險。公司董事會作為公司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成員應該最大程度反映股東的意志,并通過反映股東的意志來代表股東的利益。顯然,國美電器大多數董事已經不能代表股東的利益,這樣的董事會也就不受股東控制。這些,都應該歸結為董事選聘程序及責任不明確造成的法律風險。
  第六,獨立董事監督作用缺失的法律風險。回顧國美電器事件中,無論是國美電器行為、黃光裕個人行為、陳曉與貝恩公司協議、陳曉之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以及當前雙方的隔空指責等等,都缺乏應該承擔監督職責的獨立董事的聲音。獨立董事監督職能的缺失,將會導致董事會變成脫韁的野馬,會破壞股東大會與董事會間的平衡關系,最終導致公司內部治理的混亂。

  《華夏時報》:上述法律風險應該是比較復雜的,該如何進行避免呢?
  陳曉峰:你這個問題可能也比較復雜,我們可以做如下假設:
  對于所遭遇的刑事法律風險,假設黃光裕在具體行為之前,請專業法律人士進行識別分析評估,相信都不會出現今天的牢獄之災。
  對于同業競爭問題,假設上市之初能夠完全解決,或者上市之初承諾具體解決時間與步驟,也是能夠避免的。
  對于“一般性授權”,如果黃光裕在“赴獄”之前,能夠對“一般授權”進行相應的限制,盡量減少授權的隨意性,是可以避免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的。
  對于2005年已經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如果規定了具體的實施時間、實施步驟、行權條件、業績考核等,也能夠避免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也就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
  對于董事選任委派及責任,如果充分考慮到董事提名選任、董事職權、董事回避、董事撤換、董事任期、董事兼職職務限制、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怠于行使權力救濟,董事濫用權力救濟、董事會與大股東僵局救濟等各個領域所客觀存在的法律風險,并在章程或制度設計中進行非常嚴格的“規制”,相信也能夠防范相應的法律風險發生。
  對于獨立董事,如果獨立董事職責完善,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如決策、提名、薪酬、風險、審計委員會等)職能加強,則也能夠強化國美電器公司治理結構,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
  只有對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評估,才能夠采取相應的措施去防范和管理風險。可以說,黃光裕及其“智囊團”本身并沒有對上述法律風險進行有效識別和評估,所以也談不上“規避”和“化解”風險了,其法律風險爆發應該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華夏時報》:對于中國企業來說,黃光裕及國美電器所遭遇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吧?
  陳曉峰:是的。中國太多企業所存在的公司治理法律風險,已經實際上嚴重制約中國企業的發展,“國美戰爭”只不過法律風險爆發的一種表現。這猶如人的健康一樣,住院或死亡是疾病嚴重爆發的一種表現形式,而疾病每天侵蝕我們健康的軀體是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只不過是我們容易忽視它的存在。這無疑是非常可悲的。
  有一個現象或許能夠說明一些問題,那就是國內公司的《章程》近乎格式都一樣,都是工商注冊時的“固定格式”,內容更是非常籠統。由于《章程》是公司內部的 “憲法”,公司業務及管理模式不一樣,《章程》也當然有所區別,但是結果卻恰恰相反。如此,不爆發法律風險倒成為一件奇怪的事情了。
  一個成功的企業,往往要經歷質量管理、利潤管理、價值管理、風險管理四個階段,而風險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最高境界。

  《華夏時報》:黃光裕有句自創名言,那就是“一件事只要有三分把握,我就去做”,并且一度被奉為商界“經典”。您如何看待企業家的這種心態呢?
  陳曉峰: 黃光裕這種心態并不特殊,其實很多企業家都存有這種心態,這其實是對風險的漠視,是一種“賭博”的心態。在這種心態下,會有成功的幾率,但更有失敗的幾率,并且一旦失敗將是非常慘烈的,類似黃光裕、李途純等太多企業家倒下就是最好例證,以至于中國福布斯排行榜甚至快成為“落馬榜”了。

  《華夏時報》:您曾經說過:“這是一個偉大的時代,更是一個毀滅的時代。”是不是也有這方面的含義?
  陳曉峰:是的。“偉大”是因為中國的改革開放,給了國人很多的創業致富機會:中國目前法制依然不十分健全、商業誠信環境沒有形成、潛規則往往還占“主流”等等,導致企業風險比任何時候都要大,這也是企業容易遭遇法律風險而“毀滅”的重要原因。

  《華夏時報》:如何理解轉型期中國企業的管理問題呢?
  陳曉峰:目前,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如從要素經濟向創新經濟轉型、市場經濟向法制經濟轉型、企業老板自我經營向職業經理人經營轉型、利潤管理向價值管理轉型、價值管理向風險管理轉型等等,而轉型期必將引起企業管理方面的更多變化或適應,并要求我們的企業家能夠將價值管理和風險管理并重對待,否則,將很容易遭遇法律風險。
  國美戰爭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黃光裕可能在價值管理方面是一個高手,由此他成為中國首富;同時,黃光裕及國美電器在風險管理方面又是低級的,由此導致黃光裕成為“階下囚”,并爆發了當前的國美戰爭,而這些又給國美電器價值帶來了極大的損害。這些,都是值得中國企業家去深思的。
  職業經理人是中國企業現代化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企業家與職業經理人不能夠僅僅憑借“感情信任”來維系,而是應該通過“機制信任”來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華夏時報》:歐美發達國家創始家族為什么能夠安心做甩手掌柜?而我們卻不能?
  陳曉峰:我想他們能夠做“甩手大掌柜”,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一是有關公司治理的法律體系比較健全;二是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尤其是資本化程度比較高;三是社會誠信機制已經建立;四是職業經理人階層已經形成;五是整個社會的法制、誠信文化趨于成熟等等。而我們呢?由于市場經濟發展時間較短,在上述幾個方面都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導致我們暫時還不能夠做“甩手大掌柜”。

  《華夏時報》:對于準備或者已經踏上企業向“現代化治理”轉軌道路的家族而言,如何在這個過程中保持家族對企業的合理控制?
  陳曉峰:不可回避的是,創業家族對家族公司的感情和期待都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普通股東、機構投資人和職業經理人,創業家族更加關注企業的長遠利益,普通股東和機構投資人更關注企業的一時股票價值,而職業經理人可能由于相關激勵機制不到位,更關注企業的短期價值和利益。基于此,創業家族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對公司一定的合理控制權是必要的。
  具體到控制措施,實際上是很多的,如防止股份被稀釋條款、股權激勵之“金手銬”計劃實施、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等等,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疇都是可以采取的,當然需要兼顧公司效率和控制的雙重目的。上述,僅僅是一些具體措施,重要的是對公司治理法律風險進行良好的管理,這是一個系統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華夏時報》:有人說,陳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毀掉了很多職業經理人的前程?創始人該如何和職業經理人打交道呢?
  陳曉峰:其實創始人也不能因此將職業經理人和董事會“妖魔化”,不然也顯得過于淺薄。創業者與職業經理人之間不能僅僅靠“情感信任”,而應該靠健全的規則形成的“機制信任”來確立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到授權明確,并有相應的救濟渠道,防范其中的法律風險。只有這樣,我們才會真正具有“公司的力量”。
  企業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也是無法回避的,企業唯有對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評估、防范和治理,才能夠達到相對徹底管理風險的目的。

  《華夏時報》:從專業角度來看,什么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與商業風險有什么關系?風險與價值又有怎樣的關系呢?
  陳曉峰:風險其實就是一種不確定性。對于法律風險,我認為業界有一個“誤區”,即認為法律風險管理就是“合規性”管理,其實不是這樣的,這樣將大大“縮減”法律風險管理的范圍,并容易導致法律風險管理進入“盲區”——因為有很多“合規性”以外的法律風險存在!
  我認為,由于法律本身的不確定性(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的不確定性),或者企業對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慣例等不熟悉、不遵守、不運用,或者由于在行業、文化、業務、交易對象等方面信息不對稱導致決策行為失當,或者由于企業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不良后果或法律責任,并可能帶來包括經濟損失在內的企業價值降低,都可以稱之為法律風險。
  企業風險可以歸為兩部分,即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商業風險在一定程度就是法律風險,或者最終以法律風險的形式呈現,如資金流斷裂而形成的訴訟或破產等。對于商業風險,企業家有一定的識別力,但是法律風險由于專業性較強,企業家很難做出判斷。同時,相較商業風險,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領域、各個階段,并且破壞性較強,治理起來也比較難。因此,法律風險更應該值得企業家進行關注。
  一個風險管理良好的企業,一方面可以減少損失、降低成本和避免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企業美譽度,強化企業凝聚力,提升企業價值。尤其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應該是通過管理風險來創造企業價值的。

  《華夏時報》:法律風險管理是一個怎樣的管理過程?
  陳曉峰: 法律風險管理,其實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價值管理同等重要,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風險管理,主要分以下幾個步驟:首先要對該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狀況進行評估,包括有否風險管理組織機構、管理職能、人員配備、風險文化、風險識別、風險評估等等;其次是對在上述法律管理狀況評估基礎上,根據企業的業務流程、管理模式、業務狀況等,對企業進行全面法律風險識別,即找出企業有哪些風險;第三,就是對上述識別的風險進行評估,主要考量風險的關聯性、爆發幾率、損害程度等相關因素,然后區分主要風險和法律風險;第四,是對上述評估出來比較嚴重的風險進行重點治理;第五,監督評估。即對第四步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評估治理的結果如何等等,然后再發現新的風險……由于風險是不可能消失和鏟除的,因此法律風險管理是一個“閉環”的動態管理過程。

  《華夏時報》:目前中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一個什么樣的狀況?
  陳曉峰: 比較差!從太多的企業家倒下就能夠看出這一點。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由于中國企業僅僅重視“利潤”和“價值”,而輕視風險管理,只有到風險爆發時才想起找律師,律師也就成為他們的“救火隊員”;二是由于法律風險管理是“法”、“商”結合的邊緣課題,唯有對“法律”和“管理”都充分了解,才可能徹底“洞悉”法律風險,才能夠提供良好的法律風險管理服務,這由此導致了解法律風險的專業人員并不是很多。上述原因導致中國企業頻頻遭遇法律風險。不過,相信這種狀況應該會有所突破。

  《華夏時報》:最后一個問題,您對“國美戰爭”有什么樣的期望?
  陳曉峰:和解吧。 但是無論如何,都要加強國美公司治理法律風險管理,因為我們希望看到的不是誰贏誰輸,而應該是一個健康發展的國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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