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在京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會上眾位專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補償的標準、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采用怎樣的規范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9月19日《新京報》) 被擱置大半年之久后,新拆遷條例重新進入公眾視野。因為尚處于草案初稿階段,我們無法一睹真容。僅能了解的,是報道中提到的只言片語。先補償屋主后拆遷、公共和商業利益分開、確定爭議解決機制、未達成協議不得強拆……盡管只是寥寥數語,但專家們的這些陳述,還是讓我們再次燃起了對新拆遷條例的期望。盡管我們深知,從專家們目前提到的草案初稿內容到征求意見稿的成型,再到最終的頒布實施,還有不短路程要走。 不難想見的是,新拆遷條例被擱置如此之久,與各方力量的強勢掣肘、地方職能部門的阻礙存有關聯。現在,重啟對草案的初稿審議,掣肘與阻礙恐仍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家們目前向媒體陳述的諸多細則,歷經征求意見稿到最終頒布實施等諸環節,必將在涵蓋層面、細則劃分、問責范圍等方面,打下一定的折扣。原因無他,最終頒布實施的征求意見稿,必定是民眾弱勢參與、相關力量強勢干預后,被“妥協”的產物。 即便新拆遷條例最終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公眾的期待,但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那就是地方職能部門“按章遵循”的力度。檢視江西宜黃拆遷事件,以及類似的暴力拆遷事件,個別地方職能部門表現出來的強勢、惡劣種種,不是他們不懂相關法律法規,皆因他們在政績沖動下,對民眾的物權、健康權甚至是生命權的漠然視之。說到底,新拆遷條例畢竟不是《拆遷法》,要想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出預期效力,必須在具體的條文中,寫入詳盡的懲戒細則。 每一次暴力拆遷都讓人倍感心酸,每一次輿論的關注都飽含了期盼。新拆遷條例草案既已初成,就應該盡早完善,盡早進入征求意見階段,盡早頒布實施。不管是唐福珍事件,還是江西宜黃拆遷事件,每一次強拆事件都夾雜著民眾關注的悲情、真切的期盼、善意的質疑、美好的預期。對不少民眾而言,他們或許不懂“達成協議才能拆遷”具體到現實的意義所在,但他們不應該繼續再去深味暴力拆遷的辛酸蒼涼。但愿,夢想照進現實的時間,能短一些,再短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