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一包野魚,卻吃出一顆牙齒。6月1日,商家主動按價十倍賠償。在《食品安全法》實施第一天,武漢出現首例十倍賠償案。
謝小姐介紹,她5月20日在良品鋪子中南二店,買了6小袋清江野魚,吃的時候感覺有一個硬物,吐出來一看,竟然是一顆黃黃的牙齒。
謝小姐談到此事,至今還感覺惡心。她聯系生產廠家“湖北土老憨生態農業開發公司”。對方派一胡姓經理專程來漢處理投訴。
胡經理提出,需確認此牙齒到底是哪一類動物的,否則不予賠償。謝小姐跑了中山醫院和質監部門,都無法檢測出牙齒具體屬哪一類動物,中山醫院只能確認“非人齒”。
接到投訴后,中南工商所執法人員萬文生進行調查核實,他稱預包裝的食品中含有異物,可視為“問題”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最高可以索賠十倍。經調解,良品鋪子方面主動提出按照10倍價款賠償,也就是93元,同時賠償謝小姐誤工費、路費等407元,共計500元。
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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