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王某駕駛某物流公司的一輛半掛車沿錫宜高速行駛,因故障停在應急停車道內。隨后,林某駕駛的廂式貨車從后方發生追尾相撞并起火,造成林某被燒死,兩車及所載貨物損壞。 交警經勘查現場發現,王某停車后方71米處設有反向設置的警告標志牌一塊,卻無法查證標志牌的設置時間。 事故發生后,林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物流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合計43萬余元。 物流公司則辯稱,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及是否及時報警與發生事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起火是由于汽車相撞引起的,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需停車排除時,應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應急車道停放,并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同時迅速報警。王某沒有按照規定的距離設置警告標志牌,且反向放置,違反了規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林某駕車正常應在行駛車道行使,現其偏離了正常車道,致使追尾前方停在應急車道內的車輛,明顯存在過錯,故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終判令王某承擔40%責任,由保險公司和物流公司共賠償死者家屬14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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