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電
法官外出辦案不得與律師同行、同吃、同住,不得由律師支付法官外出辦案費用;法官不得為案件的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或為律師介紹案件代理、辯護等;律師不得利用各種關系,以不正當的方式干涉和影響法官的正常審判;律師不得請求法官強迫當事人撤訴或接受調解,或為了自身利益阻擾調解息訴工作…… 1日,上海市高院與上海市司法局聯合制定推出《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關關系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在法官和律師之間構筑“隔離帶”,保證司法權力的廉潔運行。《若干規定》中還規定,法官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特別是案件承辦法官與當事人的律師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或有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必須自行申請回避。 上海市高院黨組書記、院長應勇表示:“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防線,事關重大利益的歸屬,擔當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只有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抓,才能更好地捍衛司法權威,堅守住矛盾解決的最后防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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