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日前對劉某因溫度不達標而拖欠供暖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在酌情扣減后被告支付其拖欠的供暖費用。 作為原告的北京某物業公司稱,劉某2003年到2005年的供暖費至今尚未交納。據劉某介紹,之所以拖欠供暖費是因為其入住時采暖處于癱瘓狀態,溫度達不到標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負有提供合格供暖服務的義務,在依法履行了供暖服務后,享有向業主收取供暖費的權利。但根據被告劉某提供的派工維修單,可以認定原告在2003至2005年度向其提供的供暖服務是有瑕疵的,供暖費用應予酌情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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