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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壇]“人肉搜索”入罪的三個前提
    2008-08-29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8月25日,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認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需要追究網絡“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責任。(《信息時報》8月27日)
  在將“人肉搜索”入罪前,我們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慮。
  其一,刑法打擊什么樣的“人肉搜索”?對他人進行造謠、誹謗的,刑法規定了誹謗罪;對在網上、網下進行辱罵、騷擾,刑法也規定了侮辱罪;對侵犯他人隱私的輕微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情節非常嚴重時,才可能要由刑法來制裁,但是,這個“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么呢?
  其二,如何來區分“人肉搜索”中正當輿論監督與侵犯隱私呢?“人肉搜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體現。網民進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有利于社會進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在對社會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對“公眾人物”監督與侵犯他人的隱私上應有一個平衡點。
  最后,對“人肉搜索”侵犯隱私由誰進行追究也值得考慮。“人肉搜索”之所以難以查處,就在于其主要在網上發生,責任主體分散,難以發現責任人,取證成本高。誹謗罪、侮辱罪都是自訴案件,是“告訴的才處理”,如果對“人肉搜索”侵犯隱私也規定為自訴案件,那么,“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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