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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肉搜索”權利是非
    2008-08-15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艱難進行中:北京一女白領指責丈夫出軌并跳樓自殺,其夫王菲遭遇網友“人肉搜索”,個人信息被公開于網絡,生活受到干擾,進而起訴網站,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受理此類網絡侵權。受理該案的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首次開庭后發現案情復雜,遂將一個法官審理的簡易程序升級至合議庭審理的普通程序,還在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聯網、法學專家在內的研討會,7月9日召開54名法官聯席會議。
  國內因為“人肉搜索”引發的事件不在少數,例如2006年的“銅須”事件、“虐貓”事件、2007年的“辱師”事件,“人肉搜索”將當事人的相關隱私肆無忌憚地公布于網上,并且往往伴隨著網上、網下對當事人的辱罵,因而幾乎等同于“網絡暴力”的代名詞。但是,事實上,“人肉搜索”的問題并不是“網絡暴力”那么簡單,要不法院也不會如此慎重,要不專家之間不會產生分歧,要不網民也不會喊出“搜索壞人怎么能算網絡暴力?”的呼聲,對待這個問題,是涉及輿論監督與公民名譽權、隱私權沖突的問題,值得認真考慮。

“人肉搜索”與監督批評

  “人肉搜索”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體現,網民在網上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的事件以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上,進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也是有利于社會的進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在著名的“山東濟寧副市長下跪”事件中,中國輿論監督網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這種監督與批評不能過當,否則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

“人肉搜索”與誹謗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人身權利的是誹謗,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誹謗罪。在本案中,就對網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賢妻”、“王菲由其妻包養”之類的事實能否成立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如果網民文章的基本事實失實(在訴訟中,必須由網民或者相關網站來舉證證明事實存在),或者網民與網站不能舉證,那么,就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網站一般在當事人要求其刪除時,不及時刪除,就應當承擔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是要求網民對自己的發言必須負責,以求得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保護中得到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網民對官員的舉報和揭露,個人認為,在訴訟中,宜先由有關機關查證無此事實,并且網民也沒有證據時,才應當判處網民敗訴,因為官員是“公眾人物”,理應更受到更嚴厲的監督,以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實現。
  誹謗還涉及一個問題是,網民根據其他網民的帖子事實所作的評論,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各國誹謗法實踐中,有“公正評論免責”的原則,只要是根據公開正式的報道進行的評論,并且沒有侮辱他人,評論者就應當免責。但網民僅僅是根據他人的帖子,就輕率地作出一評論,我認為不享受“公正評論免責”的保護。因為,網上的帖子發表很隨意,評論者沒有進行核實就進行輕率評論,事實上就擴散了影響。因此,當評論所據以的事實是虛構的,那么評論者當然不能免責,否則,公民的名譽權隨時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與侮辱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侵犯名譽權是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罪。網民往往在某個發帖者的激憤言辭下,出現一邊倒的情形,肆意辱罵當事者,這就可能涉嫌用侮辱來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不是根據事實本身進行評判而是對當事人的人格進行侮辱,這無助于公共利益實現,也容易培育社會暴戾氛圍,并不是公民行使正當監督權的體現,在任何社會都不能容忍。網民采取這樣的方式不管事實如何都是侵權,網站發現這樣的帖子不及時刪除,就是失職,應當承擔責任。

“人肉搜索”與隱私權

  “人肉搜索”涉及最大的問題,就是可能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問題。在本案中,被告的律師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網絡上已經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認為是隱私。但原告的律師并不認同。
  “人肉搜索”搜索當事人的信息,不僅是網民在網上對當事人的信息進行搜索,也包括一些網民將網下的當事人信息傳至網上。我認為,當事人的手機號碼、住址、身份證號等等個人基本信息,只要是當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圍內公開的都算隱私。但是,對于這些信息,如果當事人自愿或者他人得到當事人許可而公布在網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隱私。不過,如果這些信息雖然在網上,要通過相應的授權才能查看,網民要通過特殊技術才能獲取的也算隱私。
  其次,網民將網下小范圍知曉的他人個人信息公布在網上,這應算是侵犯個人隱私,而其他網民或者網站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這些網上公布的個人信息不是本人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惡意公布而轉載,也應當視為侵犯隱私。所以,“北飛的候鳥”網站公布的信息即使是能在網上搜索到,如果能推測出這些信息本身就是其他網民惡意公布的而進行轉載,也應當視為侵犯隱私。
  因為,“人肉搜索”可怕之處就在于發動當事人周邊的人來公布其個人信息。如果僅僅公布在網上能免責,而最初公布者很可能找不到,“人肉搜索”大規模地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就無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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