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在新修訂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新增了這一規定。有新聞界人士表示,期待這條新規能促使更多地方對待媒體監督的態度更加開明。(據《廣州日報》) 輿論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新聞媒體的一種權力,但由于我國尚無《輿論監督法》和《新聞法》,因此記者和新聞媒體的責任和權利均缺乏法律保障。近年來,各地不斷發生記者采訪被打的情況,這些事情大都是在記者進行批評性報道時發生的,而這些事情處理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任何規定都應該具有可操作性,只是籠統地規定“要接受”輿論監督,比較模糊且不具可操作性。 相比之下,2005年中共浙江省委出臺的《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輿論監督的條款不僅在法理上更為順暢,操作性也更強。比如它規定,鼓勵新聞機構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禁止各單位部門以任何形式干擾輿論監督工作。對違犯規定者,也有詳細的處罰措施。 著名新聞人普利策曾經說過:“倘若一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記者就是船頭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云和淺灘暗礁,及時發出警告。”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社會的輿論監督功能是否健康、完善,直接關系著這個社會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凈化、自我更新的功能。因此,我們的各級地方政府除了要端正對輿論監督的態度,還需要做的,就是努力把這種剛性要求變為可以具體操作的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