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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討薪難”的鑰匙在哪里
    2008-01-25    本報記者:方益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幾個月前,農民工李才富等人,因工友討薪被廠方打傷,就上門到溫州市龍灣區海濱街道佳爾達鞋廠“討說法”。鞋廠負責人倪日鋒糾集了一幫身份不明的人,對李才富等持械追打。李才富在跳河逃生時,不幸溺水身亡。該企業主近日已被溫州市龍灣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
  李才富的遭遇并非個別。每到年底,不少農民工就面臨討薪無著,沒法回家過年的困境。有的農民工以“跳樓”要挾,有的走上聚眾打砸“討薪”的非法自我維權之路,甚至為此遭到法律的懲處,還有的就只能在無望中苦苦掙扎,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大隱患。
  這些農民工維權為何不走有效、合法途徑?現有的制度安排,有沒有為他們提供有效的司法、社會救濟渠道?

誰也不想當“秋菊”

  浙江法院系統的調查表明,每到年底,各地屢屢出現農民工因為欠薪、債務等原因采取自我救濟行為而導致的違法犯罪案件。有的是企業主打傷了農民工,有的是農民工非法拘禁、打傷了企業主,有的甚至導致殺人、滅門等惡性事件。
  一些法官認為,目前正當合法途徑的維權成本過高,使農民工不得不尋求“私下解決”,這種制度性的原因不消除,每年年底從“民工跳樓”到各種暴力犯罪的現象就不可能減少,甚至還會加劇,嚴重影響社會和諧。
  一位討薪屢屢被拒的安徽籍民工說:“打官司?那得到哪年哪月才能拿到錢?一家人都在等著買米吃飯,誰也不想當秋菊。”
  據浙江余杭區法院統計,2005年,該院審結因農民工私力救濟不當而引發犯罪案件6起,判處罪犯7人;2006年審結10件,判處罪犯20人。2007年僅1至6月就已審結13件,判處罪犯32人,分別接近和超過了上兩年的總數。
  余杭法院院長傅樟絢認為,保護農民工權利,引導其進行合法救濟,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他動情地說,很多農民兄弟維權時確實犯了罪,身為法官,只能依法判決,但從內心深處,又為他們“不得已而為之”的尷尬處境感到揪心。

合法維權費錢費力還不一定有效

  四川宣漢人蔣天偉到浙江的建筑工地打工,因為被欠薪,于2006年12月起訴包工頭,法院進行了調解,但包工頭并未自覺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后,蔣天偉才于去年3月領到了執行款。
  農民工選擇合法維權“公力救濟”,就意味著高代價的時間付出。余杭法院辦公室副主任蔡國偉說,和很多同類案件比,蔣天偉還算幸運的,首先,包工頭能找到。很多被告都是下落不明,為此案件的訴訟過程將十分漫長。按最快算,也得半年才走完審理的過程。蔣天偉最終全額拿到了工資,但很多案件實際上并不能完全執行到位。
  對農民工而言,“公力救濟”還意味著高額的經濟負擔。據保守估算,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程序,農民工需要支付至少920元各種花費,耗時約11-21天,折合誤工損失550-1050元。這還沒有計算農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鄉和打工城市之間的住宿、吃飯、交通等費用。農民工討薪需要付出的直接經濟成本約為工資的1.5倍至2倍,還不一定能達到目的。相當一部分農民工根本無力負擔這樣一筆開支。
  除了司法途徑,本來還有調解等社會救濟途徑。但據傅樟絢分析,調解協議除仲裁調解外,非經訴訟途徑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實際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仲裁裁決書的承認與執行還必須通過司法審查。一般當事人自然不愿冒著最終仍需通過司法介入來解決爭議的風險而將糾紛提交仲裁。
  對每天都靠打工收入“吃一頓算一頓”的農民工而言,這些“合法途徑”雖然都存在著,但是程序嚴格,門檻很高,成效還不明顯,顯然有畫餅之嫌。相比之下,私力救濟“以牙還牙,以血還血”,具有直接、便利、低成本、高效率、實效性強的優勢。
  江西人葉春華在杭州承接建筑工程后,因為工資問題,組織了30多名農民工,手持木棒,到建設工地討要,對辦公場所和人員進行打砸,最后將包括公司副經理在內的多人打傷。為首的5人均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不僅沒能討回工資,反而受到法律懲罰。欠薪的企業主反過來因為被打傷而索取賠償。
  不少民工表示,并不是沒有想過走司法、調解等合法途徑,但是“一來不懂,二來沒錢,而且耗不起時間”。

給欠薪拉條刑事“高壓線”

  一位在寧波打工的江西民工悲哀地問:“我們除了指望自己的下一代不要當農民工之外,還有什么辦法呢?”
  對農民工維權司法救濟門檻過高的問題,國家有關部門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問題猶存。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大幅降低了小標的糾紛訴訟收費標準,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訴訟費僅需10元。
  雖然降低了弱勢群體的訴訟門檻,卻同時也降低了企業主拖欠工資的違法成本。企業主就算是輸了官司,要賠償的訴訟費還遠不如將欠薪存銀行的利息。法官雷子君說,其實,現有的司法制度已經給農民工提供了緩交、減免訴訟費等救濟手段。
  浙江的一些司法工作者認為,必須將欠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拉起“高壓線”,才能產生足夠的震懾力。傅樟絢建議,應在立法上明確由刑法進行調整,可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增加故意拖欠工資罪。對企業故意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視情節對其直接責任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對企業按拖欠工資金額的倍數處以高額罰金。
  蔡國偉認為,一個合理的民工維權體系,應以社會救濟為主,使大部分爭議及時得到解決,不輕易選擇司法救濟。法律要為社會救濟撐腰、加速、減成本。他建議立法確立人民調解協議司法審查制度,并適用于行政調解協議和和解協議。由法院就協議進行審查,裁定后具有強制執行力,使社會救濟的力度擁有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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