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鄭州電
一名男子在一個暴雨之夜因掉進泄水的無蓋窨井溺水身亡,死者家屬隨后以人身損害為由,將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簡稱市政處)告上法庭,日前,鄭州市二七區法院一審判決市政處賠償死者家屬16萬余元。 據了解,2007年8月2日,暴雨襲鄭,街道變成了河流。當天,在鄭州打工的漯河舞陽人黃某在暴雨中掉入一無蓋窨井中,尸體于次日在一污水池中被打撈上來。事故發生后,黃某家人了解到,該窨井蓋是市政處為排水而掀開,市政處應該承擔責任。 法庭上,鄭州市市政處則辯稱,井蓋不是被告人為掀開的,而是短時間內急降大雨,水位落差大把井蓋頂開的,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屬意外事件;同時辯稱受害人冒險淌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本人也有過錯。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被告沒有提供其2007年暴雨排水預案內容來否定其工作人員打開井蓋排水的事實,被告作為案件中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網等市政設施的管理機構,負有妥善管理義務,更負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綜合相關事實,遂依法判決市政處對黃某之死承擔60%責任,共計賠償16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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