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電
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侵權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市民邱某丟失的信用卡被人盜刷,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費時,未盡相貌審核和簽字審核義務,應對失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06年2月3日中午,邱某向廈門市公安局開元派出所報警,稱其錢包被盜,內有牡丹卡4張,興業銀行卡1張等錢物。當日14時44分,邱某的丟失牡丹貸記彩照金卡在廈門山田實業公司營業場所被人刷卡消費共計2206元。 廈門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經警方調取監控錄像,查明當日在商場刷卡消費者并非卡主邱某,對牡丹貸記彩照金卡而言,商家進行相貌審核和簽字審核是保障該卡安全消費的關鍵手段,且邱某以往銀行卡的消費記錄已足以證明其銀行卡預留了簽名。根據銀行卡的使用規定,作為接受刷卡消費的商家負有審核義務。本案中,山田公司在接受刷卡消費時未履行其審慎的審核義務,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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