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審結原告趙先生訴被告婁女士、婁先生(婁女士之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以暫無房產證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為由,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1996年11月,趙先生與北京市城建建材集團建材城東區(qū)共建辦公室簽訂康居住宅買賣契約,購買城建共建辦位于海淀區(qū)西三旗建材城小區(qū)房屋一套,價款15萬余元,雙方約定交付房屋后另行約定時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申領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5月,趙先生與婁女士、婁先生簽訂購房協(xié)議書,將上述房屋以2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婁女士和婁先生。 由于此房產屬康居住房,暫無房產證,所以由婁女士和婁先生先付21萬元,余款1萬元由趙先生協(xié)助其辦理房產證后再付清。婁女士、婁先生支付了購房款21萬元后便搬入此房居住。后趙先生以因客觀原因至今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婁女士、婁先生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與城建共建辦簽訂康居住宅買賣契約、交付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后,對房屋即有了事實上的處分權。此后趙先生與婁先生、婁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此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尊重社會公德,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合法有效。 審理法官表示,根據趙先生與城建共建辦簽訂的康居住宅買賣契約的約定,趙先生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現(xiàn)趙先生未履行此義務,也無證據證明未取得房產證系客觀原因所致。因此其與婁女士、婁先生之間的合同標的不屬客觀不能,合同效力不因暫無房屋產權證而受影響。而且趙先生以暫無房屋產權證為由主張購房協(xié)議無效也有悖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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