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賈先生把他與妻子汪女士的400萬元共同財產以其個人名義與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賈先生一直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但汪女士未介入。現二人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就公司的股權分割達不成協議,其他股東也不同意汪女士加入公司。賈先生名下40%的股權,能否分一半給汪女士? 從這種情況看,汪女士不能分得一半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其中表明: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分割,同分割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同,除考慮夫妻雙方利益外,還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結合本案:賈先生享有的公司股權無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其他股東不同意汪女士加入公司,即使賈先生同意轉讓,也只能由公司的其他股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而汪女士不具備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只有由賈先生給汪女士與一半股權相當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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