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物權法實施后我國城市拆遷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4日開始審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之所以要修改目前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因為今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公共利益”經常出現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有人對此進行了統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共有1259次,可是,卻沒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釋,這不能不說是很大的遺憾。 什么是“公共利益”?現實中的“公共利益”變成了一個筐,什么東西都可以往里面裝。正因為“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公權機關對“公共利益”話語權的壟斷,群眾利益受損往往無法維權;多少錯誤、多少違法、多少惡事,我們不是假“公共利益”之名啊?如果不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也就無法真正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因此,要真正貫徹實施《物權法》,首先必須對“公共利益”的邊界進行明確的界定。當代各法治國家,對公共利益邊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規定、列舉規定、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規定等三種方式。至于我國采取何種形式界定公共利益的邊界,那是一個立法技巧的問題,但無論如何,都應該對公共利益的邊界進行界定,不能讓“公共利益”成為一個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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