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0日晚,福清市民阮某下班回家途中,經過永興路段時,由于該路段上一窨井無蓋,阮某一腳踩空跌倒,導致前尿道斷裂,住院治療40天,花去醫療費上萬元,至今尚未痊愈。同年12月,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福清市建設局承擔賠償責任。 福州市中級法院查明,事故窨井屬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局管理的城市道路上的設施,該窨井位于非機動車車道上,長期無蓋。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才加蓋了水泥板蓋。 法院審理后指出,根據我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負有養護、維修責任,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其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 法院認為,本案中,福清市建設局作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負有養護維修責任的城市道路上的窨井長期無蓋未能及時維修,存在明顯的維護、管理上的瑕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后判決:福清市建設局賠償阮某各項損失共計2.3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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