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成都市從3月起正式實施商品購銷合同和代銷合同的標準文本,以規范貨商銷商經營行為。 兩個文本首次明確了商場促銷服務費用收取的“游戲規則”,供應商有權拒絕參加商場制定的促銷策略,未接受促銷服務,有權拒絕交納任何名義的促銷費。這一規則,將有力打擊“進場費”收取的不法行為,凡是假借促銷費名義的堆頭費、店慶費,可以商業賄賂處最高20萬元罰款。 成都工商部門規定,該合同將主要適用于具有商業零售性質的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以及便利店等,分購銷、代銷這兩種商業模式分別約定交易細則。 新實施的合同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交易雙方的結算方式做了創新,依據商品種類可分別約定結算周期。依據合同,供應商交付貨款的時間可有5個選擇,最短結算周期為10天,最長不超過60天。 第二:游戲規則有了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進場費”等問題,這兩個交易合同均制定了新的“游戲規則”。這個合同只允許收促銷服務費,其他的都不能收取。合同僅對法律允許的促銷費做了約定,任何假借促銷費名義的“進場費”不能進入合同,如果私下簽協議收取這些費用則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依據法律可處罰1-20萬元。 第三:示范合同備案,帶強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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