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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2 記者:鄒聲文 田雨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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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日前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物權法對小區業主權利作了哪些規定進行了解讀。 他說:物權法專章規定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問題,包括: 屬于業主個人所有的財產。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物權法對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業主共有的財產很多,難以逐項列全,又作了概括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這里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包括電梯、過道、水箱、自行車存車處等。但是,對建筑區劃內的會所、人防工程等能否歸業主共有,還有不同意見,需要具體認定。 關于車庫、車位的歸屬。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同時,針對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出租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的情形,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至于物權法頒布實施前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法的一般原則,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樣。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 關于業主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共同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關于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物權法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關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這個問題較為復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都要落在業主身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依法要交訴訟費用,一旦敗訴,后果要由全體業主分擔,如果部分業主沒有及時交納有關費用,還涉及法院如何執行等問題。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的權利暫未作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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