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電
物業公司在從事物業管理時以自己名義向業主收取維修基金、水電周轉金、樓道修補費等費用,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未經授權不得以自己名義收取維修基金等費用。 2003年9月,福州一房地產公司委托一物業公司對其開發的一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向小區業主鄭女士收取房屋維修基金、水電周轉金1600元、樓道修補費160元、防盜網修補費200元。2006年初,鄭女士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收取的維修基金、水電周轉費、樓道修補費等費用。 福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指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沒有經水電部門授權不得向業主收取水電周轉費。法院判決:物業公司退還向鄭女士收取的維修基金等費用1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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